我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有调整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对省内开发区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参考。此外,对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前3的开发区给予奖励;对综合考核位次同比上升速度前3的开发区给予奖励。
《办法》所指的考评对象是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它类型产业园区不在此评价范围。
根据《办法》,考评范围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范围;经市(州)政府同意,县(市、区、特区)政府书面委托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考评内容为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主要指反映开发区年度在经济发展、增长速度、开放创新、集约发展、生态环保、区域带动、营商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据悉,开发区综合考评为每年一次,分四个阶段实施:每年3月中旬启动开发区考评工作;每年4月初,各开发区完成考评资料的报送工作;每年6月底前,省商务厅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到各开发区召开政务服务环境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测评会,对数据和支撑证明材料进行现场评估、核实、逻辑性审核、对碰和认定,形成和提交小组考核意见等实地考核工作。发现弄虚作假、瞒报的,进行通报和扣分处理;每年7月上旬,汇总全部综合评价结果,完成综合考评报告。
此外,《办法》明确,从2018年度起,对排名靠前的省级开发区优先给予2年培育期,推荐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对申请新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园区,给予一定的培育期,培育期一般为2年。培育期满后参照本办法纳入考核评价,综合得分在被培育园区中排名靠前,并符合省级开发区设立相关要求的,优先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