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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期 本期24508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8-11-08

《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旅游资源分类及等级评定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组织管理、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建立旅游资源动态更新机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按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5A、4A、3A、2A、1A级。旅游度假区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要求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并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办法》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方面规定,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等项目。旅游资源核心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旅游资源主体功能的项目,或者进行相关开发活动的行为。旅游区内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筑应依法依规改造或者逐步拆迁。避免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加强对山地旅游资源、特色民族村寨、民俗风情、民族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温泉康养小镇、水文化遗产等特色优质旅游资源的规划管理。倡导低碳旅游,在宾馆、饭店、景区等推动节能减耗、绿色环保工作。

  《办法》还明确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制定本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制度,并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