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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5-12-24

  在省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解竞通过提案建议:政府统筹,民政部门牵头加大贫困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宣传,切实解决好我省部分群众因病返贫问题。前不久,省民政厅对提案进行了办理答复:

加强制度建设 保障困难群众医疗需求

□本报记者 曾 丹

  城乡医疗救助造福于民

  “从2004年开始,我省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从试点城市开始向农村全面推开。”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目前,我省已全面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医疗救助管理体制已基本成型,初步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运行。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和因病返贫的状况,我省在城市试点开展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于2007年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与此制度衔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主动与当地卫生、劳动部门进行沟通,落实报销病种和资金比例,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城乡困难群众除享受医疗保险大病住院报销外,还能享受大病救助。”省民政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开展,省、地、县三级不断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在救助制度上,全省各地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众解决问题。贵阳市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医疗时,只要持低保证就诊,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后,即可进行救助,而且救助机构只收取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政府承担医疗费每月由民政局拨付。。

  “这些举措的推出,让困难群众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对于防止、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欢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等,针对困难群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2010年以来,我省也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就规范医疗救助范围、救助程序等医疗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基本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机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都得到了医疗救助。

  “2012年6月,我省曾在息烽县、普定县、雷山县、福泉市及原小河区等5区(县、市)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记者在省卫计委了解到,2014年,我省又进一步推进和拓展医疗救助制度。在全省9个市州中,每个市州选择一个县试点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此次工作是在2012年的基础上,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进一步拓展,探索出符合我省实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并适时在全省推广。

  据了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大学生、低收入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等及其他患有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相关工作尚需加大宣传

  “为了解决特困群众看病困难问题,每年省级财政都要划拨贫困医疗救助资金到各市(州)民政部门,然后下拨各县(市)民政局。”在省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解竞在提案《政府统筹,民政部门牵头加大贫困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宣传》里指出,贫困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特困群众通过新农合和城市居民医保报销后仍然无法承担自己支付部分医疗看病费用的特殊困难群众,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因病返贫的问题。但近年来,国家医疗保障的重点都放在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上了,我省部分特困群众享受这两种政策后还是负担不起自己支付的看病费用而因病返贫,而基层党委、政府和群众对民政部门的这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和使用要求知之较少,且民政部门又因找不到适合条件的报销对象而导致资金长期积存,所以在一些县(市、区)民政账户上就出现了因供需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浪费现象。

  “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是省委、省政府政府提出的重要任务。”为了切实解决好因病返贫问题,解竞通过提案提出了以下建议:由政府统筹民政牵头,多部门协作,使用好贫困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民政、卫生、社保,红十字会多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定期商定报销对象,并建立台帐,动态管理,用来解决更多的困难群众因病返贫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大贫困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宣传。内容包括:报销对象、报销比例、报销程序等。从而加大资金的使用比例,提高受益人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是: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医疗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目前,各地均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开展了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服务。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入户核实、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入户核实、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保障困难群众医疗需求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管好用好医疗救助资金至关重要。”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近年来,省民政厅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救助政策要求,认真实施医疗救助。一是坚持保基本、保重点、保大病原则(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医疗救助范围和资助标准足额资助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将真正急需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对因医疗支出较大陷入贫困的大病患者特别是重特大疾病患者及时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二是取消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三是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封顶线;四是将医疗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

  “我省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实施对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对抑制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前不久,省民政厅对提案《政府统筹,民政部门牵头加大贫困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宣传》进行了办理答复。答复称,下一步,民政厅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和《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医疗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的通知》(黔民发〔2014〕3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医疗救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化建设,始终坚持保基本、保重点、保大病原则开展医疗救助,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重特大医疗救助病种,提高住院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住院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重点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将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切实帮助重特大疾病患者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加强经济困难患者诊疗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根据相关诊疗规范,规范诊疗行为,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合理、适当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是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全面建立起以急难对象发现机制、急难对象认定机制、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急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做好急危重症经济困难患者的救治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救治患急危重症的经济困难患者,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由于医疗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院治疗的,要妥善安排患者转诊。

  三是指导各地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通过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帮助遭遇重大疾病的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因病返贫问题。

  四是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好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等公众场所,开展宣传,使医疗救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掌握救助范围、保障待遇、申报程序等政策要求。在诊疗工作中发现经济困难的患者,主动向其做好宣传、解释相关政策的工作,并指导或帮助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