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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期 本期18918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5-12-25

我省印发《方案》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到2017年,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方案》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对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方案》还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