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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4-08-01

坚决斩断伸向农民的黑手

——黔南工商依法查处罗甸广电分公司滥收费纪实

□王 丁 特约记者 卜 锐

  日前,黔南州工商局对贵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罗甸广电分公司)擅自提高农村数字电视用户收视费标准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万元。这是该局今年查处的首起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案件。

  农民集体投诉,缴了1年收视费遭遇提前欠费停机

  “我们去年1月交了一整年的收视费,到了12月初就给无端欠费停机,我们要讨个说法。”今年2月21日,罗甸县工商局接到该县边阳镇部分农村居民关于罗甸广电分公司乱涨价的集体投诉。

  “每天打开电视,可以收看新闻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农业频道的节目对我们搞好生产有很大帮助……现在电视信号没了,这日子怎么过。”年过七旬的王老向工商执法人员表示。

  “每月多收的几元钱,对农民朋友而言就是一个月的油盐酱醋费用。钱虽不多,但关乎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案情就是命令。罗甸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迅速组织人员实地调查。通过走访调查,上年度缴了一整年数字电视收视费的用户,均出现了未满一年便欠费停机的情况;一些按月缴纳费用的用户也反映,去年下半年起收视费用无端出现了上涨;有的农村用户还反映,“我们家每个月缴的收视费与住在县城的亲戚家是一样的”。

  “按理说,农村用户收视费标准应低于城镇用户,为何实际均按城镇标准收取?收视费上涨是否是造成提前停机的主要原因?原因为何未向消费者明示?”工商执法人员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猫腻。罗甸县工商局将广电公司涉嫌滥收费的初步调查情况,立即向黔南州工商局和罗甸县委、县政府报告。2月25日,州工商局研究决定立案,并委托、指导罗甸县工商局继续彻查。罗甸县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工商和发改部门依法查处、严格监管。

  成立专案组,严查罗甸广电分公司滥收费

  为尽快查明情况,州、县两级工商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历时一个多月,先后深入5个乡镇20多个村寨,从交费收据、询问笔录等外围证据着手进行收集。“关键性证据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取证变得比较困难,办案其实也就成了斗智斗勇的过程。”专案组负责人在提起案件取证时指出。4月16日,专案组通过采取了迂回战术,终提取到罗甸广电分公司内部系统详细扣费记录这一关键证据。

  经查明,自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罗甸广电分公司对农村用户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乡镇用户每月21元的标准收取,高于贵州省物价局和贵州省广播电视局2008年印发的《关于制定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210号)中“农村用户(居民),主终端每户每月收费标准为17元”的规定,向每户每月多收4元。

  2013年7月中旬,贵州省物价局和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进行了调整(黔价费〔2013〕179号),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终端每户每月调整为26元,农村用户主终端每户每月的收费标准保持不变。但从7月1日起,当事人擅自执行所谓的“同网同价”,对农村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城镇每户每月26元收取,较之前标准上涨5元,超核定每户每月收费标准9元。截至2014年4月,罗甸县工商局调查之日该分公司尚未停止该行为。

  此外,根据收费标准,老红军及遗孀、烈士家属、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公办幼儿园、学生宿舍等场所属于减免的对象和范围,罗甸广电分公司仍然按上述标准予以收取,未执行相应的减免规定。

  黔南州工商局表示,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向低收入、特殊群体减免收费本身是惠及民生的举措,但罗甸广电分公司置有关规定于不顾,违规多收取用户收视费用。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收费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并在各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各项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但当事人擅自提高农村用户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滥收费用行为。

  6月4日,工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6月9日,当事人上级单位黔南州广电分公司向黔南州工商局提交了有关情况说明,证明自2013年7月起,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按(黔价费〔2013〕17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原(黔价费〔2008〕210号)标准同时废止;该公司同时表达了当事人经费紧张无力承担处罚,希望工商部门以教育为主,酌情处理的诉求。

  对于州分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黔南州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电视收视服务具有依赖性,州分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合法性,其酌情处理的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故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