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出台《安顺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本报讯(雷 泉 记者 董 瑶)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扎实推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相关工作,近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出台《安顺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据了解,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安顺市工商局多方走访,三易其稿,《暂行规定》最终成型。《暂行规定》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一是对《意见》和《实施意见》中有关住所证明文件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对租赁或无偿使用住所的,均不要求提交产权证明文件;二是对《意见》和《实施意见》中部分行业住所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三是对多家市场主体在同一地址设定住所给予了放宽。对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或者是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以及设立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和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实行一址多照。四是为有效解决增加安顺市各类市场主体总量的问题,对部分地区住所条件进行了放宽。即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作为固定早餐点、夜市摊点、农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视为是固定场所允许办理工商登记。
《暂行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安顺市进一步推动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的落实,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民创业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创造更加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