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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期 本期14968版 当前B2 上一版   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是现阶段推进我国林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性措施。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民革省委在提案里指出,我省虽然建立起了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但由于种种原因,补偿兑现工作尚未能顺利推进。

民革省委建议——

提高我省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本报记者 王卫华

  建立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

  “我省在长江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界定3000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共区划地方公益林3372万亩。”记者从省林业厅了解到,地方公益林大多在贫困山区,当地群众在能源、建设和经济来源等方面主要依靠森林资源,林权改革后,林农对森林效益的期望值更高。为改变无偿使用贫困地区群众提供的森林生态效益的不合理现状,2007年,我省对长江、珠江流域内的1290万亩重点公益林进行了生态补偿。

  “2009年,我省各级财政出资6000万元对1200万亩地方公益林按每亩每年5元进行生态效益补偿。这是贵州省首次对地方公益林进行生态补偿。”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省绝大部分公益林分布在重点贫困县和非重点贫困县的贫困乡村,林区群众为保护生态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林区聚居了全省多数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为了促进地方公益林的保护与建设,我省决定从2009年起逐步建立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改变无偿使用贫困地区群众提供的森林生态效益的不合理现状。

  “贵州是中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也是长江、珠江的生态屏障。”信息显示,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生态环境仍然脆弱,极易受到破坏,并难以恢复,现有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威胁“两江”生态安全,因此,保护已有的生态建设成果显得尤其重要。

  “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是现阶段推进我国林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性措施。”记者从省林业厅了解到,针对明晰产权后如何保障农民经营公益林的利益问题,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省财政从2008年开始,按照每亩每年5元的标准,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地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并开展对非天保工程区地方公益林的补偿工作。在实施了生态效益补偿后,极大地稳定了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秩序。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民革省委在提案《关于提高我省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里指出,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为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维护国土安全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国家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进行补偿,地方公益林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偿。贵州省共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8891.39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5141.39万亩,地方公益林3750万亩。从2010年开始,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按每年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009年,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按4:3:3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对18个珠江流域县(市)的983万亩地方公益林实施补偿。2012年,我省全面启动地方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并修订了《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85号),补偿标准仍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全省3750万亩(长江流域2767万亩,珠江流域983万亩)地方公益林全面纳入补偿实施范围。

  提案关注“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我省虽然建立起了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但由于种种原因,补偿兑现工作尚未能顺利推进。”在提案里,民革省委指出了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瓶颈——

  一是补偿标准低,林农缺乏积极性。我省地方公益林现行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补偿5元,远低于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0元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受公益林区划条件限制,相邻地块之间有的区划成国家级公益林,有的区划成地方公益林,不同的补助标准造成林农不理解、相互攀比、抱怨,矛盾突出。

  二是市县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按照省、市 ( 州 )、县(市、区)三级4:3:3 的比例落实补偿资金,全省大多数市(州)、县财力有限,无法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近些年来,县级财政除盘县和大方县已落实到位每年每亩1.5元的补偿配套资金外,其余县(市、区)均未能落实配套资金。市(州)级财政2012年除六盘水市、黔东南州、安顺市落实每年每亩1.5元配套资金,铜仁市按每年每亩0.6元标准配套,贵阳市配套资金标准为每亩0.5元外,遵义市明确对省直管县不进行配套,毕节市、黔南州和黔西南州未配套。

  三是管理机构不健全。2008年省里成立了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中心,作为省林业厅下属正县级事业单位, 核定编制 10人, 现在岗人员8人,负责全省公益林经营管理、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监测等工作。目前除黔东南州、黔西南州、黔南州、毕节市和贵阳市在林业(绿化)局设有公益林管理中心外,其余市州和所有县(市、区)均未设立专门机构。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落实好地方公益林补偿,既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惠及林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推进我省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民革省委提出了如下建议:

  ——提高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议将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一致,即每年每亩10元,让林农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林地不论区划界定为国家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都能得到同样的经济补偿,以维护林农的生产经营与管护积极性。

  ——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鉴于市、县资金配套难以落实的现状,建议从2013年起,取消市、县配套比例,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机构。公益林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涉农面广、政策性强,必 须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工作。随着全省8891.39万亩公益林补偿工作的全面实施,建议各市、县成立公益林管理机构,确保公益林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规范地方财政补偿基金管理

  前不久,省政府办公厅对该提案进行了答复。

  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相关提案承办单位指出:为加强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屏障,从2005年开始,省财政参照国家政策对我省非天保工程区的18个县涉及到的833万亩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根据2009年制定的《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省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为非天保工程区地方公益林和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补偿标准为非天保工程区地方公益林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县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2009和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322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用于补偿非天保工程区的地方公益林,1220万元用于补偿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公益林。2011年,省级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3377.3万元。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7500万元对全省3750万亩地方公益林进行补偿,比2011年增长1.22倍。省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呈较快速度逐年增长。

  提案承办单位认为,由于我省属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财力有限,要将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到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一致,达到每年每亩10元,财政存在较大困难;如果取消公益林市、县级配套,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财政支出难度更大。切实管理好、维护好地方公益林,需要省、市、县三级的共同努力,并分级落实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从而提高林农护林积极性,使我省地方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为此,下一步,我省将积极向国家争取把我省的地方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并在省级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减少市、县配套资金,进一步增强地方发展活力。

  关于健全管理机构的问题,提案承办单位指出,2008年,我省成立了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公益林经营管理、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监测等具体工作。但全省大部分县级政府均没有专设公益林建设管理机构,而是由资源林政或天保、营林等部门代管。我们正积极建议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市、县级政府均成立专门的公益林管理机构,理顺公益林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公益林建设发挥积极成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前不久,我省结合实际,修订出台了《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贵州省境内的地方公益林林地,补偿标准仍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组安排资金。《办法》强化了核查与监督,凡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不予安排或调减其下年地方财政补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