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贵州工商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
本报讯(特约记者 卜锐)“三都工商部门对我的首次违规不但不予处罚,还帮我创办了公司,真是太感谢了!”6月17日,在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秀梅马尾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秀梅紧紧握住该县工商局注册股股长杨斯芝的手激动地说。
今年6月8日,三都自治县工商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黄秀梅在自家门面销售水族马尾绣饰品,但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当即对黄秀梅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翌日,工商执法人员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黄秀梅本人,给予其20天的改正期限。在随后的督促办照过程中,该局得知,黄秀梅精通马尾绣技艺却苦于资金有限不敢发展规模生产,遂鼓励、指导其创办微型企业。
“轻微不罚、教育规范,限期不改、行政处罚,按基裁量、特案共商,限定边界、有违必纠”,这是贵州省工商局今年6月初出台的《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等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首先“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同时梳理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才能予以处罚的55种类型,其中登记类27种、行为类28种。
贵州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王训伟告诉记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这样既回应了创业者对构建宽松适度、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的共同期待,也满足了公众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强烈诉求,是践行中央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的应有之举。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指导意见》明确,对下岗失业人员或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等轻微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不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对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改正期限,并督促和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法律法规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根据案情实际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并跟踪监管,监管结果须存入案件档案。对先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予改正需实施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处罚或听证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事实,并在案卷中收存《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切实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处罚标准规定幅度弹性过大,处罚标准交叉、模糊,致使执法人员难以把握的实际问题,该局已于2011年出台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梳理出执法活动中常见的381种(类)违法行为,分为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等8大类,涉及工商部门217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幅度经分解细化后多达1000多个裁量细项,使自由裁量权“零自由”。《指导意见》则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基准表未能涵盖的裁量情形,要求引入重大复杂案件评审机制、经执法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适用处罚,使自由裁量的边界进一步明晰,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公平规范,有据可依。
据悉,贵州省各级工商机关将在历年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处罚案件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近两年来,贵州工商系统没有发生一起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当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对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进一步推进了该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提高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了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与和谐。贵州省工商局先后被评为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