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借债机制、科学的政府用债机制、有效的政府还债机制,同时建立和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及考核问责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限额管理制度,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限额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县等政府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成本、项目效益等因素。债务高风险地区对2014年12月31日锁定的债务余额实行只减不增政策,新增政府性债务必须减少相应的存量债务。
市县两级政府对其举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出现偿债困难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
《实施意见》严格了政府债务举借程序。规定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要加强成本管控,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着力以中长期低息债务置换短期高息债务,优先偿还高息债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债务监管的主体责任。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力度。对于政府及其部门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风险防控不力、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以及存在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