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协“院坝协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切实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总结全省开展“院坝协商”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坝协商”是指在农村一线,以院坝、凉亭、长廊等亲民休闲场所为载体,由政协组织主导,有政协委员参加,就地就近、简捷便民、务实有效开展的基层民主协商活动。
第三条 “院坝协商”要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政协性质定位,要聚焦基层党政工作要事、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事、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难事,既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先进文化引领群众、凝聚共识,推动民生问题解决,促进乡风文明,努力把“开展院坝协商,建设文明村寨”打造成为我省政协履职的创新载体。
第二章 协商原则
第四条 “院坝协商”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协商议题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去谋划、去把握、去推进,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实事求是、理性有度。坚持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听取各方诉求、照顾各方利益,努力通过协商扩大共识、推动融合,严禁出现违反政治纪律言论,严禁人身攻击等出格言行。
(三)民主集中、凝聚共识。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协助党委、政府共同推进工作、化解矛盾,做到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三章 协商主体
第五条 “院坝协商”按照“1+2+N”模式合理确定参与人员,“1”即政协委员若干名,“2”即议题关联的县(市、区、特区)直部门负责人或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负责人、村“两委”干部若干名,“N”即村民代表、老党员、老支书、老村干、致富带头人和农村乡贤、德高望重老人等若干名。
第六条 参加协商议事人员通过组织推荐、联名推荐、协商推荐、自我举荐等方式产生,也可根据议题由乡(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织或县级政协邀请参加。
第四章 协商场所及协商活动组织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寨建立固定协商平台,做到有场所、有主体、有设施、有标识、有制度、有人员“六有”标准,实现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引领化。
第八条 各县(市、区、特区)政协、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织在固定协商平台基础上,根据选题内容,结合协商人员实际情况,以“固定+移动”的方式选取协商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寨院坝、田间地头等灵活组织开展协商。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九条 议题征集。协商议题按照问题切口小、民生关联广、协商可操作的原则进行筛选,重点聚焦农村社会治理的难点问题和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领域实际问题。议题可由村“两委”、群众单独或联名、相关单位等向县级政协、乡(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织提出,也可以“党政点题、政协选题、委员荐题、广泛征题”等多种方式提出,确保协商内容体现政治性、彰显人民性。
第十条 议前调研。坚持“不调研(协商)不确定议题”。协商议题确定前由县级政协或乡(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织,组织政协委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分析论证,对议题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分析研判,为召开协商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一条 议题确定。县级政协或乡(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织在认真组织调研后,对拟纳入协商的议题,连同调研材料一起报县(市、区、特区)政协党组会议或主席会议研究把关,由县(市、区、特区)政协研究确定协商议题,重大议题或重大事项,应积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协商议题聚焦中心、紧贴民生、呼应民意。
第十二条 组织协商。拟定协商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和议程,组织开展协商。一次“院坝协商”一般只协商1个议题。协商议程按照提出意见、互动协商、提请确认等步骤进行。协商会议召开时,按照事前确定的参与协商人员名单,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即可开会。
会议发言顺序:
1.主持会议的召集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说明本次协商会议的背景、目的和注意事项等;
2.主持人或参会政协委员根据协商议题和调研情况提出问题;
3.议题关联部门、基层组织等参加协商人员从政策所能、现实所需、群众所盼等方面进行互动发言、协商交流;
4.提请确认。参会人员就协商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对协商意见进行归纳,并提请确认,达成共识或未达成共识。
会议主持人要着力调动参会人员的协商互动积极性、把控协商进程、善于引导并增进共识,做好会议总结。对没有达成共识的问题,可经问题提议人及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对意见诉求进行修订后再次互动协商。
第十三条 协商未能达成共识的议题,经县(市、区、特区)政协党组或主席会议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六章 协商成果
第十四条 经协商达成共识后,除简便易实施的共识成果外,需报县级政协党组审定后实施。协商达成的共识成果原则上在议题涉及区域进行公示。实施情况完成后应向协商会议主持人、议题提出人反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特区)政协负责监督协商过程推动协商结果落实。对一些普遍性的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可采取提案办理协商、专题协商等方式推动解决。
第七章 组织推动
第十六条 县(市、区、特区)政协党组要加强对“院坝协商”平台建设的领导,切实担起政治责任,把好政治方向,形成党组书记、主席总负责,分管副主席牵头主抓,秘书长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树立各自的“院坝协商”文明村寨样板。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特区)政协是“院坝协商”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制定协商计划,建立完善协商制度机制,加强“院坝协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形成科学完善的工作规程和机制。抓好组织实施,为“院坝协商”活动提供必要保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一线,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基层群众有序参与,开展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院坝协商”,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建设文明村寨。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特区)政协举行“院坝协商”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织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特区)政协在乡(镇、街道)、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院坝协商”工作平台,县级政协委员分片作为乡(镇、街道)“院坝协商”议事成员参加协商活动,同时邀请住地省、市(州)政协委员参加相关协商议事活动。
第二十条 “院坝协商”工作在县(市、区、特区)政协党组、乡(镇、街道)党(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接受市(州)政协党组指导。
第二十一条 “院坝协商”活动由“院坝协商”议事会召集人组织并主持,由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委,各专门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牵头召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坝协商”每一个议题协商都是一次完整的事项处理流程,应做好完整的资料归档。基本资料应包含:
1.调研图片、协商议题活动的图片、文字和资料。
2.协商活动方案、协商议题登记表、汇总表等。
3.协商活动会议记录(包括签到册、协商活动中的会议记录、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特别是表决环节)。
4.协商成果公示(含公示照片)。
5.协商成果实施情况反馈。
6.协商活动纪要、协商活动工作小结。
7.其他相关协商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