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体现时代精神、承载人民期许、反映百姓意愿的法典。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即将施行之际,本报记者梳理整理了本部法典制定实施的社会法制基本情况、历史传承与创新、专家学者解读以及省政协委员中的法律工作者所做的解读,让公民对该部法典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和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应用民法典的良好风尚。
中国公民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之际
□本报记者 陈 庆
你了解多少——“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清末法制变革前,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法治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年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掀开新的一页,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1954年和1962年进行了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分别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由于条件限制没有完成。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
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鉴于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宜由单行法分别规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总则的设立可增强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完整性。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全新时代。
什么是法典?“法典是经过整理得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这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法典的定义,这一表述,揭示出了从法律到法典“一字之差”背后的巨大不同。从“法”到“典”,刻下的是中国从改革开放迈向全面深化改革的沧桑巨变,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下生动的法治注脚。
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历史节点,如何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的尊严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民的智慧得到更大的发挥、社会的财富得到充分的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发挥的历史价值。
民法典的立法要义——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的民法体系经历从“法律”到“法典”的历史转换。作为新中国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作为民事法律的基础和典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为人民群众实现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记者采访到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商会副会长、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他表示,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其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里程碑式的事件,必将有效提升人民福祉。
大家都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朱山表示,民法典是我们每个人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婚姻家庭、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等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朱山对民法典充满信心,他说:“民法典的实施,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通过确认广泛又具体的公民权利,一方面为保护权利、防止行政权的不当行使建立界碑;另一方面也对行政权的积极行使提出更高要求。”
谈到民法典的重要地位,记者还采访到省政协委员、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宏毅,他说:“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从“法”到“典”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始终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时代新发展和中国独有的制度与文化融入其中,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说到民法典的编纂,朱山表示,编纂民法典是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中国的民法体系经历了从“法律”到“法典”的历史转换,这一转换要用“化零为整”和“更新换代”两个词来完成。
张宏毅认为,编纂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其中各分编相对应的婚姻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也将同时被废止。经过系统编纂,民法典将发挥“1+1>2”的效果。
他同时表示,此次通过的民法典全面贯彻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立法要求,按照民法的科学原理架构民法典,解决了民事立法的碎片化现象,体现了先进性和科学性的贯通。
民法典的鲜明特征——民族性与中国特色
“民法典最鲜明的特色就是‘民族性’。中国民法典的‘民族性’体现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民族智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的民族精神特征。”朱山表示,“优良家风”“夫妻互相关爱”等入典,更从文化方面延续了中华民族延绵千年的人文基因。
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民法典可能更像是自己“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具象化。生活中难免遇到不愉快的“小事”,比如遭遇“霸座”、被“垃圾信息轰炸”……如今,这些生活中看似微小的“闹心”事,都将被民法典以明文规定一一“校正”。未满8岁的孩子,偷偷用父母银行账户给网络主播打赏10万元,这钱能退么?在小区被高空抛物砸伤,如果找不到扔东西的人,该找谁赔偿?租的房子还没到期,房东却把房子卖了,要求租户搬走。在民法典中,这些问题也都能找到相应法律依据。
民法典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同时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如何应对烦不胜烦的骚扰电话?遇到摄像头偷拍该怎么处理?AI换脸、伪造他人声音算不算侵权?这些只有生活在这个时代才有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能在这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由此而言,这部权威、严谨的民法典,又何尝不是一部信息时代的“生活指南”?
法律的生长、完善,离不开其所处历史和文化的滋养。民法典中新设置的“离婚冷静期”,引发不少关注和讨论,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彰显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夫妻和谐、珍视家庭价值的文化观念。此外,民法典还专门引入“优良家风”的表述,同时在商事交易与夫妻关系的平衡中更加凸显了维护家庭和睦的价值取向。类似规定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不仅体现着“中国特色”,对于世界民事领域的立法也是值得珍视的宝贵财富和经验。
学习民法典——夯实基础再出发
6月19日,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宣办联合印发《贵州省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方案》,部署6月—12月,陆续推出的十大举措全面掀起民法典学习宣传热潮。
其中包括组织开展民法典集中学习宣讲,组织开展民法典学习考试和竞答活动,推进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大力开展新媒体普法,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民法典进公共场所,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民法典普法宣传,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建强用好民法典普法宣传队伍,把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重点。
“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朱山表示,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张宏毅同样在学习民法典方面有自己的看法,他说:“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尊重法律、敬畏规则。
法律专家建议,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方面对切实实施好民法典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要带头学习实施好民法典。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要带头学好民法典,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时也要成为学习宣讲实施民法典的表率,要努力让民法典走近人民群众身边,走进人民群众心里。
延伸阅读
专家眼里的民法典
全国人大代表王晋:把民法典作为司法机关民事审判遵循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为司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提供了基本遵循。
切实实施民法典,要求各级司法机关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因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民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高效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民法典实施效果的感受和评价。为了正确实施民法典,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应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全国政协常委张雪樵:构建独具特色的民法话语体系
话语体系是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表达形式,直接关系理论深入人心的程度。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要注重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话语体系,使民法典更好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研究的问题要从现实中来,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做人民群众需要的学问。这就要求我们不拘泥于法言法语,将道德良知、公理民情等朴素正义融入法典正义、程序正义中,从而更好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研究民法理论。比如,总则编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基本原则层面的转化和表达。又如,婚姻家庭编重申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将“树立优良家风”作为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等。要注重阐发民法典传承的中华文化精神,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思想资源,提炼标识性概念和范畴,凸显民法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比如,人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不仅仅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范畴。公益诉讼不仅可以救济不特定主体的权利,而且关注普通民事诉讼难以适用的权利问题。民法典将来如何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设计,具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又如,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和”文化,是今天可以深入挖掘并提炼的重要思想资源。以和解、和谐为特色的调解制度,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自治性等诸多优点,生动演绎了法治的内涵。
全国政协委员李生龙:加强民法典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充分体现我们党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变初心。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是对隐私的周全保护。此外,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针对此前基因编辑等技术带来的问题,民法典草案明确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类似规定在人格权编中还有不少,这样的规定既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保障民事主体的相关权益筑起了法治屏障,也为民事主体自觉尊法、守法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法律指引。从司法审判角度看,人格权编的内容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价值引领和规范遵循,也有助于促成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更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规范依据。
贵州省政协委员张宏毅:保护个人权利,民法典有章可循行之有效
民法典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把多年积蓄拿出去放高利贷,结果很多血本无归,导致了很多悲剧。所以民法典在这方面做了规定。另外,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规范。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一条很有意义,以前讲的禁止私立用权,但是有时候情况紧急,有些损害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在保留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的手段,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政府与区住建局的协调下,其辖区内的小石城一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解聘了之前的物管公司,并与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约。这也是该区首例积极探索运用民法典解决长期遗留问题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