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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0-01-23

深刻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独特作用

 

□黄贵武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通过认真学习,结合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笔者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与时俱进,充分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特征、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才能进一步深刻理解和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推动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创新发展。

  一、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

  我们党一直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也是我国逐步摆脱贫困落后状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经阶段,党和国家的所有工作必须根据这个基本事实来考虑。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一阶段社会矛盾明显增加,公众参与迅速膨胀,要求国家治理从早期阶段的集中权力型转向民主法治型。

  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有利于破解这一重大历史课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所说的,“必须坚持发扬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不仅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既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有利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人民政协平台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的协商,增进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互相竞争甚至互相倾轧的弊端,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而固执己见、排除异己的弊端,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推动和保障我国成功走过现代化发展的中期阶段,闯过中等收入陷阱的泥潭,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更高阶段。

  二、深刻理解人民政协性质,增强为人民根本利益履职的自觉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2018年全国两会政协联组讨论时指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从中国土壤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新就新在“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这一论断十分深刻,意义重大。

  所谓“真实”,就是事物真真切切实实在在运行的过程。从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三三制”萌生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民主形式,发展到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起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和今天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的基本政治制度,数十年来在中华大地上的这个制度,将全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置于最高,一步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所谓“广泛性”,体现在人民政协是大团结的重要组织,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人员构成有最大包容性,代表面广,决定了它有最广泛的代表性,能够“耳听八方,眼观六路”,征集到各个方面、各个阶层的意见和建议。

  所谓“持久性”,首先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设计上。多党合作,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个字作为处理政党关系的指导方针。同时,“持久性”也体现在人民政协的工作机制上,调研、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都是日常性的工作,能够随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

  三、深刻理解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主要功能和独特优势,不断提升新时代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能力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序协商的工作机制。协商民主建设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充分发挥党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各级党委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将政协协商纳入协商民主建设的总体布局中,纳入党委议事规则、政府工作规则中,纳入地方出台重要决策部署的必经程序,支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协商,推进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等形式的有机对接,使政协协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政协组织要承担起协商民主赋予的新使命,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应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履职实践中取得的进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应将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放到全局之中去谋划和推进,在服务和助推“四个全面”进程中彰显政协作为。

  构建统一规范的协商制度体系。制度化建设是保障协商民主有效开展的关键。应当不断探索创新,加强制度建设,优化程序设计,制定更具指导性、针对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职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指导各地构建规范的协商制度体系。一是协商对象方面。要改变目前政协协商对象多集中于政府部门的现状,工作中把协商对象范围扩大到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强化各方协商意识,活跃有序地组织协商。每年初,协商对象应主动制定“协商清单”,与政协沟通协商计划,在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实施。二是协商内容方面。关于政协应该协商什么,有必要以地方党委文件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协商内容,使协商主体和协商对象清楚,哪些是必须协商的,哪些是应该协商的。三是协商形式方面。中共十八大强调,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深化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四种主要协商形式分别以全体会议、常委会议、议政建言会、调研视察等会议或活动为载体。在实践中,一种协商载体也包含多种协商形式,为了更加广泛多层地开展、更为灵活经常地进行协商,需要不断地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比如实行网络议政和远程协商,建立热点问题、敏感事件的舆情汇集机制,通过网络构筑委员与网民沟通回应机制,拓宽民意表达通道,提高协商民主的开放性。还可以借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经验,积极探索开展“月度协商”,增加协商密度。四是协商程序方面。除了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对口联系、知情明政等活动外,政协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是会议,这些会议有没有层级划分,哪些事项应该在哪种会议上进行协商,这些问题在制度层面并不十分明确,导致协商对象在采纳落实不同层级会议的协商意见时不得不面对大量碎片化的信息,以致分不清主次轻重,“眉毛胡子一把抓”。建议在健全各类重要会议议事规则、细化协商程序、明确协商环节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层级会议协商意见和建议的集约机制,规定将下一层级会议协商成果提交上一层级会议协商讨论,按程序转化后报送协商成果。同时规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和建议,协商对象应作出反馈,如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待条件成熟后适时采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