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 着力构建贵州新绿色屏障
□刘海英
森林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的存在状况,决定着生态环境的优劣。我省现有林地面积1037.1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8.87%,森林覆盖率为55.3%,森林面积974.21万公顷,其中乔木林地667.99 万公顷,竹林地和灌木林地306.22万公顷,达到森林一等(好)生态功能等级的林地仅有18.67万公顷,占森林总面积的1.95%,而三等(差)生态功能等级的林地有21.89万公顷,占2.3%,其余的均为二等(中)生态功能等级,占95.75%。作为全国第一家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所办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涉林案件就是主要的案源。截至2018年10月31日,已受理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782件,其中涉及林业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576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3.66%,判处破坏林业资源罪犯880人。对我省森林资源扩面提质,构建长江、珠江上游牢固的生态屏障和实现绿色富省、绿色惠民是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的必然要求。
一、我省森林资源管护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资源结构不尽合理。体现在:一是在地类构成中,灌木林地偏大,有林地偏小,森林资源质量差;二是在林分结构方面,纯林比例偏高,混交林比例偏低,群落结构稳定性差;三是在乔木林树种组成中,针叶类比重偏大,阔叶类偏小,生态防护功能弱,不能充分发挥林地的各种效能;四是林种组成方面,防护林比重大,经济林比重小,林业产业经济效益低;五是森林群落结构简单,林层、林相单一,色彩不丰富;六是林产品以出售原料或半成品多,精加工和成品少。
(二)矿山的开发利用对森林资源影响较大。我省是资源大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曾是许多地区的主要经济产业方式,多家大型企业开采规模大、时间长,导致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形成多处矿山废弃地。
(三)采伐许可和滥砍滥伐矛盾突出。林木具有双重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基于物权法理论,林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其所有人当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基于森林资源的生态维系功能,我国对林木的采伐实行许可制度,但由于生态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和备受关注,林木所有权人为实现林木的经济价值而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时却很难获得批准,导致因经济困难而滥伐林木案件频发。环资庭审理的滥伐林木案中,因生病就医、子女入学、维修房屋、家庭开支、发展经济等原因筹钱而无证或超证滥伐林木的案件所占比例超过2/3。
(四)公共财政投入不足,林业发展滞后。森林资源培育周期长,其主要功能在于发挥生态调节,需要各级财政投入大量资金,但长期以来,公共财政对林业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林业生产与森林资源保护矛盾日趋突出。近年来,政府财政对林业投入虽有所增加,但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森林资源的管护主要依靠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经费远远不足,森林资源扩面提质和保护任重道远。
二、加强和改进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是重点治理矿山废弃地,恢复森林植被。矿山的开采导致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形成的矿山废弃地生态环境恶劣。除在矿业权设置、林地和环保手续的审批严格把关以及强化执法监督外,应当从政府层面编制矿山废弃地森林植被恢复总体方案、治理模式、检查验收办法和制度等,落实治理资金,确保矿山废弃地的森林植被得到及时修复。
二是调整土地补偿标准,实行耕地与林地同地同价。我省各地现有的土地补偿标准中林地比耕地低了不少,导致农户对实施林业生态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毁林开荒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各级政府调整林地占用补偿标准,与耕地同地同价,提高农户的补偿收益,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地确权登记提供政策支撑。
三是对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设定必要条件。我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对森林采伐均只作了“实行限额采伐”的原则性规定,也明确了不予核发采伐证的情形,但未对应当核发采伐证的情形予以确定,故而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时是以“不予核准为常态”“予以核准为例外”,个人申办采伐证通常难以获得批准,使得《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形同虚设、难以实现,导致一些村民在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为生计滥伐林木而违法甚至犯罪。因此,对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自由裁量应作必要限制,对林木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采伐证设定必要条件,即申请人符合设定条件的应当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上位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推动地方立法,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林木所有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当予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既保证森林资源的永续发展,也促进林木管理者和经营者对造林、护林、育林的积极性。
四是严格履行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及时出台森林资源保护红线,将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和森林覆盖率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生态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每年定期进行考核,并与主要领导离任、干部提拔和绩效考核挂钩,确保森林资源得到保护,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