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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8-08-21

问责疫苗案的板子为何打到他们身上?

□子不歇

  重典治乱,去疴除弊。用最严厉的问责,回应问题疫苗案件。

  8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对长生疫苗案件相关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也向社会公布。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负责,对全面从严治党、坚定去疴除弊的有力担当。

  一些媒体对消息里传递的丰富问责信息进行了“分析研究”。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问责案件,往细了看,里头包含着很多党内问责方面的知识——启动问责的条件是什么?为什么是这些人被问责?为什么他们受到的处理各不相同?问责之后还要做什么?……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的施行,党内问责制度越来越完善。这些问题,都可以用制度依据来回答。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等情形,就应当问责。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那些失职失察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渎职的工作人员,毫无疑问触碰了问责的红线。

  这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包括7名省部级干部和35名非中管干部。他们当中,既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有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什么这么多人都要被问责?同样都是失职失责,他们所负的责任一样吗?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一般来说,发生了失职失责问题,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这次问题疫苗事件里,国家药监局、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的领导班子都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长春市市长刘长龙、原长春市市长姜治莹等人,都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被问责是毋庸置疑的。而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吉林省副省长金育辉等人,都是直接主管相关工作的班子成员;还有参与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比如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周福云,负责联系长春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于振波等人,也都要承担相应责任。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被问责的这几十人,一个都不冤。

  问责对象,既包括党组织,也包括其中的领导成员,而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里,曾经或现在担任地区或职能部门“一把手”的就有9人。落实责任,关键就在“一把手”。如果当初各级“一把手”带头履行好药品监管责任,问题疫苗怎会如此猖獗?公共卫生安全底线又怎会失守得如此严重?开展问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督促“一把手”以上率下、担好责任,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这次采取了多种问责方式:有人被免职,有人被责令辞职,有人被要求引咎辞职,有人被要求作出深刻检查,有人则被审查调查……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同样是问责,为何处理不同?

  上面这些问责方式,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里都有明文规定。问责条例里分别规定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包括三种:检查、通报、改组。比如这次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国家药监局被责成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四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于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情节较轻的失职失责行为,应当采取诫勉的处理方式。而对于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就应当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长生疫苗案件的影响如此恶劣,必须把板子打重一些,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更严厉的一种问责方式,则是纪律处分——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这个最重的板子落在了原来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查验等工作的原食药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身上。而且吴浈不仅严重失职失责,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召开的当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总而言之,无论采取哪种问责方式,都是根据所负责任大小进行的“对症下药”,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问责决定应当由谁作出呢?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从通报可以看出,对中管干部问责,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同意;对省管干部作出组织处理,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春市市管干部的处理,由长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当问责决定作出后,就要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同时,对这种典型问题还要通报曝光,我们看到,那些被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都被点名道姓向社会公开,这也是问责条例里的规定。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有6人在疫苗问题曝出前就已经离开了相关工作岗位。但不管是调离转岗、提拔还是退休,都逃不出终身追责制的“手掌心”。“回头账”,一个一个算。

  近年来,像长春长生疫苗案的这种大规模问责,早已不是第一次了。给我们印象深刻的还有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的问责、民政部所辖单位系统性腐败问题的问责、张家口等地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问责、辽宁贿选案的问责,更早还有山西塌方式腐败的问责、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和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的问责……每一次问责,都免不了一批领导干部被处理——失职失责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给党和人民一个交代。然而,问责工作的原则除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还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更多党员干部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有多重,引以为戒,在以后的工作中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多做些实事。

  板子打下去,痛在一时,教训必须永远铭记。希望这次药品监管领域大问责,能给各级党委政府打上一针警醒的“疫苗”。

  相关链接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对金育辉(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予以免职,对李晋修(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毕井泉(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至201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引咎辞职,要求姜治莹(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2012年3月至2016年5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焦红(国家药监局局长)作出深刻检查;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查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问题疫苗案件相关工作人员问责: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司长、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任丁建华予以免职;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董润生予以免职;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孙京林(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副主任)予以免职;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特殊药品监管处处长叶国庆予以免职;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特殊药品监管处调研员郭秀侠予以免职;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王佑春予以免职;责成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院长(主任)李波做出深刻检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