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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1期 本期24104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8-08-22

我省下发《实施意见》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表示将要推进全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探索公民办学校同等退休制度。

  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实施意见》中指出,将逐步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此外,凡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学校和教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同时,还将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同等退休制度。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