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针对我省工业园区建设资金短缺等问题,民建贵州省委提交了《关于建立园区债务化解机制推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日前,提案主办单位省财政厅回复:
建立债务化解机制 推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蒋兴华
建立控制和化解园区债务风险机制
近年来,通过省委、省政府的强力推动,特别是全力推进“100个产业园区成长工程”,我省园区经济探索出了“产业园区+标准厂房+职业教育”模式,形成了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区域性协作配套的体系,园区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为我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建省委认为,但多数园区均采取举债发展方式并大部分列入政府性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比例占90%以上。从债务结构看,BT债务和银行负债较高,超过60%;从使用结构看,大部分是用于工业园区前期建设的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及各种配套设施,属良性债务;从债务管理看,各地工业园区重视债务风险防范,对债务举措、资金使用、债务偿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避免进入银行不良信贷“黑名单”,但当前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园区建设资金短缺。二是偿债高峰来临。三是偿债资金不足。
如何积极解决我省工业园区债务问题,避免形成影响我省就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民建省委建议:
一、建立园区债务管理机制。坚持“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逐步化解,建立“借、用、管、还”相统一的园区债务管理机制。一是对园区债务中属于政府负债的部分全面核查认定,按照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明确债务主体,纳入各级政府性债务。二是是推进分类管理,基础设施、公益性投资债务应由政府牵头,商用、生产性投资债务要依靠市场化解决。
二、创新园区融资渠道,建立偿债机制。一是化解存量,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通过让渡可经营BT项目的股权,使建设方成为股东,使债务变为资产,化解债务存量。 二是抓住国家推行地方债机遇,积极推进地方债券发行,实现“以远还近、以低还高”,减轻当前债务压力。 三是发挥专项资金(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园区创办投资公司,承担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建立控制和化解园区债务风险机制。一是制定年度偿债计划,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汇总到期债务偿付情况,制定年度偿债计划,采取分期分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或银行续贷等方式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二是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三是投融资公司要建立自身的债务风险准备金,及时对公司债务进行预警分析并制定年度偿债计划,对项目自身运营能自求平衡的存量债务,通过资产处置和项目运营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逐年偿还,确保按时偿还债务。四是预防和解决好因园区债务问题引发的次生问题,优生解决农民拆迁安置补偿、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建设机制。一是各级政府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重新审核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 二是合理控制融资需求。要认真组织核实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从严控制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确需 三是加强在建项目续建资金保障。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园区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落实责任,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权、责、利”相结合,依法筹措园区建设资金
针对民建省委关于建立园区债务化解机制推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省财政厅逐条进行了答复:
一、关于园区债务管理的问题。(一)2010年以来,全省产业园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整体布局基本形成。但为了加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也形成了一定的政府债务压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园区发展和负债问题,多次作出批示。为此相关部门已经按照省领导指示,梳理园区债务的基本情况,通过掌握园区债务、债权人、债务余额、财政收支等情况建立园区大数据监测系统。省财政厅高度关注园区债务问题,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债务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结合,坚持依法筹措园区建设资金,实现产业园区可持续发展。(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按照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二、关于化解园区债务问题。(一)我省从2015年6月起,对全省各类工业园区纳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范围的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置换债券进行置换,债务平均年限从2014年末的4年延长到6.2年,债务平均成本从7.8%降低到3.2%左右。(二)对2015年以来园区新增的债务以及未纳入置换范围的或有债务,各地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于项目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要千方百计提高项目盈利能力;通过加快建立PPP项目库和交易平台,探索将现有项目转换为PPP模式,化解债务。(三)认真梳理园区债务的基本情况,通过掌握园区债务、债权人、债务余额、财政收支等情况建立园区大数据监测系统,提升园区“造血”功能,提高园区经营能力,建立园区收益机制和和经营机制,将政府债务转变为园区的经营性债务并由其逐步消化。
三、关于控制园区债务风险问题。(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依法使用国家赋予的举债权限,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成本、效益项目等因素;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政府性债务腾出举债空间的地区,在分配债劵规模时适当予以倾斜。(二)在地方政府引导下,采取优强园区跨区域重组有潜力的园区;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评估,对已建设但不具备发展后劲的园区可考虑转型为城镇化建设区等方式退出一批园区,以城镇化建设开发以及现行化债政策逐步消化存量债务。
四、关于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建设问题。(一)实行名录管理。黔府发〔2015〕23号文件要求,对使用政府性债劵的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结合存量债劵清理甄别工作,各级政府重新审核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与2014年9月21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相关要求的在建项目,纳入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名录管理。(二)多渠道筹措后续建设资金。黔府发〔2015〕23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政府性债劵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解决后续融资,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确需继续建设的,加强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和项目管理,从严控制投资规模,通过资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降低在建项目建设的债务负担。
五、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问题。就提案提出“把园区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性指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落实责任,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黔府发〔2015〕23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