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张洁、胡晓风递交了《关于支持铜仁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提案。在提案中,张洁、胡晓风认为梵净山景区机构设置多管理呈分化状态不利于景区发展,为此建议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该提案经省政协办公厅转主办单位省林业厅后,日前,该厅回复:
用相对独立管理体制 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本报记者 蒋兴华
景区管理呈分化状态不利于景区发展
梵净山原名“三山谷”,位于我省省铜仁市,得名于“梵天净土”。梵净山曾荣膺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中国十大避暑名山”,是与山西五台山、浙江普陀山、四川峨眉山、安徽九华山齐名的中国第五大佛教名山。
记者了解到,作为景区管理的经营机构,梵净山目前共有5个,分别是江口县人民政府、印江县人民政府、松桃县人民政府、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三特公司。
张洁等认为,由于5个管理机构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管理责任,江口、松桃、印江三县分别负责景区及其周边属地范围内的民生事务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梵管局只负责保护区内的保护和科研,三特公司只负责核心景区的经营管理,使得景区管理呈分化状态,不利于景区发展。
为何不利于景区发展,张洁指出:一方面景区内外建设不同步问题十分严重,梵净山管理局作为景区业主,只负责景区的保护和科研,与周边环境的旅游开发呈割离状态,特别是景区发展和周边社区的共建极不同步,严重制约了梵净山景区的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最近梵净山申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景区内外步调不一致,多头管理,导致国家旅游局委派专家组两次来梵净山暗访,均没有通过,给全省景区建设增添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存在规划不统一和落地难的问题。当前,梵净山及其周边已经编制十余个规划,规划编制业主多方均有,存在规划互相“打架”的现象,已批准的规划受制于管理现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按照省委主要领导对铜仁要“念好山字经,做好水文章,打好生态牌”的指示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市将全力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奋力创造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
为统筹抓好以梵净山为核心的旅游“龙头品牌”建设,理顺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梵净山景区“龙头”作用,形成我市全域旅游发展大格局,形成连接东西旅游“金线”,带动“亮点”的全域旅游发展格局,应加快把梵净山创建成为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中医药大健康旅游示范区、世界自然遗产地,使梵净山成为武陵山片区、贵州东部名符其实的区域旅游“龙头品牌”,为全省发展全域旅游提供样板。
理顺景区管理体制,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
为理顺梵净山景区管理体制、促进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此,张洁建议省级层面给予铜仁支持:
一是支持铜仁市筹建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准政府”模式实体运行,对梵净山景区及其周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保护、统一管理”。二是将梵净山管理局由省林业厅垂直管理调整为由铜仁市管理,省林业厅继续负责业务指导,为下一步铜仁市将梵净山景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将省林业厅负责的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审批权下放到铜仁市,由市级将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规划纳入梵净山大景区的旅游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规划仍由省林业厅备案,通过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促进梵净山旅游景区大发展,助推我市全域旅游改革发展,为全省发展全域旅游提供样板。
实行相对独立管理体制是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要求
针对张洁、胡晓风委员提出的《关于支持铜仁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省林业日前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逐条给与了答复:
一、关于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情况:梵净山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78年,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的江口、印江、松桃三县交界处,总面积为41900公顷,其中核心区25800公顷,缓冲区2800公顷,试验区13300公顷(其中旅游小区1200公顷)。是我省仅有的两个国家级示范保护区之一,1986年10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接纳为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被国家正式列入2019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唯一地方。主要保护对象是以黔金丝猴(Rhinopithecus roxellanae brelichi)、珙桐(Davidia involucrate Baill)等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原生森林生态系统。梵净山国家级保护区建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科研、环保等部门及地方政府和保护区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在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黔金丝猴、珙桐等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科研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认识和宣传贵州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关于统一规划管理打造旅游目的地问题:《建议》提出筹建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准政府”模式实体运行,对梵净山景区及其周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保护、统一管理”,目的是将梵净山自然保护区打造成“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自然保护区和旅游目的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而旅游目的地,是吸引旅游者在此作短暂停留、参观游览的地方。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为目的,而旅游目的地是供人们进行参观游览为目的,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对梵净山景区及梵净山自然保护区周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保护、统一管理”,违背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和宗旨,不利于对梵净山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且“建议”没有明确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职责。
三、关于规划编制审批权限下放问题:《建议》提出“将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审批权下放到铜仁市”,与《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符。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管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故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审批权下放到铜仁市于法无据。
四、关于保护区旅游规划纳入大景区规划问题:《建议》提出“由铜仁市将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规划纳入梵净山大景区的旅游规划”,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因此,由市级将梵净山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纳入梵净山大景区旅游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规划仍由省林业厅备案,通过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等一系列建议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林业厅认为,对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是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有效保护的体制基础,更是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