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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7-03-31

关于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建议

□刘 晖

  城市民族工作既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我省有世居少数民族18个,是一个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大省,又是一个经济上欠开发、欠发展的内陆农业省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省城镇化率从2010年的33.81%提升到2015年的42.01%。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省城镇化人口1403.5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38.89万人,占城镇人口的17.02 %;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55.07万人,占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23.05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除来自我省农村外,还有来自邻近省(区)和新疆、内蒙、青海、甘肃、福建、浙江、黑龙江、吉林等省(区)的少数民族同胞。仅贵阳市就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20多万人。当前,在我省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工程,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从农村进入城市,大量务工经商人员进入民族地区城市,各民族人口跨城乡流动的速度加快,跨区域流动的广度拓宽,跨行业流动的程度不断加深,这对我省民族分布格局、对民族关系形态、对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内涵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省城市民族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城市民族工作格局进一步拓宽,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各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维护了团结稳定的社会大局,为实现省委省政府各项奋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全省民族工作部门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不断凝聚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力量。如贵阳市民宗委在社区设立“民族团结之家”、“民族工作服务站”等机构,对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建档立卡,加大对少数民族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为少数民族服务的便民服务,深得少数民族同胞的称赞。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城市民族工作机制不畅,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城市民族工作中,政府管理部门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首先,执法部门主体不明晰。城市民族工作是涉及民族、宗教、经济、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的一项复杂工作,存在着各部门之间配合不紧密,执法主体不明晰的现象。其次,民族工作部门没有编制或编制少,人员少,且很多基层干部身兼统战、民委、宗教数职,工作量大,基本上无精力、无时间去做民族工作,很多工作只能穷于应对,没能做到深入细致,严重影响了民族工作的开展。第三,工作经费紧张。大部分市、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经费缺乏,办公条件较差,难以开展工作。由于工作经费有限,专门用于城市民族工作的经费更显不足。

  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难度加大。第一,随着外来经商的少数民族人员逐年增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登记工作难度较大,因流动性强,存在着登记不全面的问题。第二,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因为生活方式的不同引发的误会进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第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需求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在城市生活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尽管已经在城市生活了很多年,但户籍却在原籍难以入新户籍,给他们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为没有当地户籍,他们难以与本地居民共享社会资源,如不能享受低保、参加养老保险等。

  三是为少数民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力量薄弱。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少数民族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对于“法律援助”概念没有清晰的认识,往往把法律援助中心等同于民政救济相类似的机构,还有许多少数民族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机构。此外,法律援助机构队伍不稳定,工作人员少,缺乏高素质、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导致受法律援助的数量、质量都受到较大的影响。

  二、建议

  目前,我省五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城镇,近三分之一的少数民族常住在城镇,城镇已成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也成为民族工作的重要领域。城镇化是各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各民族共同实现城镇化的大潮不可逆转,哪个民族也不能缺席。“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不仅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城镇化进程,而且关系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同步全面小康的大事。为此,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一是健全城市民族工作联动机制。民族工作不仅与民族有关,还涉及教育、经济、民政、社保、文化及社会管理等多个方面。因此,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要有通盘观念与合作意识,建立城市民族工作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由政府牵头,教育、民族、宗教、工商、社保、就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紧密配合,各司其职。不定期地召开城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针对较为突出的民族问题,集体研究,互通信息,共同协作。二是鉴于各市城市民族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少的情况,建议调整增加城区民族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解决城区民族工作部门人员编制问题。在有条件的城区民族工作部门逐步配备通晓维吾尔语、藏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门人才。三是加大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经费投入,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大民族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工作经费并及时划拨,为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其次,在加大本级资金投入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再次,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每年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二)进一步完善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一是建立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工作机制。针对进城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人员流出较多和相对集中的地区,积极探索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引导少数民族人员合理有序流入城市,保障进城的少数民族群众得到及时妥善安置,分享城市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在城市得以安居乐业。二是加强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协调法律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同时,可以与城市的宗教协会合作,共同做好尊重和保护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工作。三是动员各部门积极解决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生产经营、子女教育、困难救助、权益维护、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房屋居住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医疗救助、贫困救济、缓解冲突、表彰激励先进、培养骨干力量等。

  (三)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力度。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立法保护。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切实加强文化、体育、民族、宗教部门在民族文化体育管理方面的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二是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和利用。比如在城市建设中考虑加入民族元素,建设民族风情街,出售民族特色商品、小吃等。三是加强民族传统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保护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提供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省民宗委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