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重托 不辱使命
——如何做一名称职政协委员之浅见
□郭福基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它有自身内在的特点和规律,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对象,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原则、政策和工作方法。要做一名称职的政协委员必须熟悉人民政协的历史,了解人民政协的一些基本知识,把握人民政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明确肩负的使命和职责。
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全国政协举行的新年茶话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要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引导政协委员提高素质和能力,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这一论述十分精准,言简意赅,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是引领人民政协事业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发展的指南。在新的一年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政协组织和广大委员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立足新起点,把握好着力点,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真正搞清楚政协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一、必须熟悉人民政协的历史
人民政协具有光荣的历史。各级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要把刻苦学习政协历史和相关知识作为“懂政协”的重要途径,以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人民政协是同新中国一起诞生的。上世纪40年代末,随着中国人民革命取得全面胜利,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全国政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生活的历史重任提到了中国共产党面前。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正确主张立即得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热烈响应和拥护,并积极参加筹备工作。“五一口号”的发布成为创办人民政协、建立新中国的动员令。1949年1月22日,由李济深、沈钧儒、马叙伦、郭沫若等55位民主人士签署发表的《我们对时局的意见》的声明中明确地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贯彻始终,以冀中国人民民主革命之迅速成功、独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可以说这就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初心,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表明了与中共团结一致、真诚合作的决心。
在“五一口号”的指引下,经过精心筹备,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今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少数民族和国外华侨的代表。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政协正式成立。由于当时国内还有部分地区没有解放,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国旗、国歌、纪年4个重要决议;选举产生了由毛泽东同志任主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9月30日的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已宣告成立,中国人民业已有了自己的中央政府。”10月1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史称“开国大典”)在首都北京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开启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纪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人民政协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这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结晶。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
1954年9月,经过全国普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从此,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民主协商机构,继续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已经载入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光辉史册。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9月21日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说:“回顾人民政协65年的发展历程,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民政协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于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光辉实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民政协创造了辉煌的历史,也必将创造更加辉煌的未来!”
二、必须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准确定位
关于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1954年人大成立后,就发生过关于“政协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的问题。当时毛泽东同志就明确地指出:政协不属于权力机关,“是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机关。”除了第一届全国政协曾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外,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从建立到现在,都是这种性质的组织。
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国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200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性质的这种表述,与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一脉相承,完整准确、主次分明,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可以说,这就全方位界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为人民政协准确定了位,从而廓清了人民政协“是什么”的问题,而政协章程中对人民政协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两个主题(团结和民主)等的规范,则进一步解决了人民政协“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这对于引领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开展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取得实效,提供了重要遵循。
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人民政协要在依照宪法和政协章程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自身各项工作和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是政协工作中的基本要义,也是在政协工作中贯彻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键。
三、必须懂得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和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也指出:“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这就进一步肯定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着眼于人民政协事业长远发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作大局,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任务和奋斗目标,为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强调:“希望人民政协继承光荣传统,提高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人民政协要把为‘十三五’时期发展献计出力作为履行职能的主线,建真言、谋良策、出实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对自身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认识,把握好新形势下履行职能的主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协商议政,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协商民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彰显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四、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领导核心,这是历史的选择,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上。坚持党的领导,首要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们都知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必须肩负起坚持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重大责任。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内容,这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全国政协2004年在修订政协章程时,已将宪法这一规定载入政协章程总纲,为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有效履职提供了重要遵循,方向更加明确。2016年7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党的领导,还要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和贵州省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发展稳定上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深入调研视察,积极建言献策,推进政协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充满活力。
五、立志做一名称职的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作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工作的潜力在委员,实力在委员,活力也在委员。政协履行职能的一切工作,说到底都要靠委员去完成。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直接关系到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效果,关系到政协工作的活跃和深化。因此,政协章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不仅明确了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也对委员提出了基本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2013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责任重,影响大,社会关注。我们要遵守章程、认真履责,坚持真理、勇于直言,拒绝冷漠和懈怠;要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力求客观,拒绝浮躁和脱离国情的极端主张;要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拒绝奢靡和一切利用权力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监督是政协委员履职的必要约束,要欢迎监督,将其视为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用实际行动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广交朋友,率先垂范,努力成为合作共事、发扬民主、求真务实、廉洁奉公和联系群众的模范。”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饱含深情地说:“政协委员社会知名度大、关注度高,一言一行都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性。希望广大政协委员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作为政协委员,应充分认识到,委员既是荣誉,更是责任。因此,要努力践行政协章程的规定和中共中央领导寄予的殷切希望,做一名称职的政协委员。
(作者系省政协原常委、副秘书长,这篇文章是他2月7日应贵阳市政协邀请在举办的新一届委员学习培训会上作专题讲座的讲稿,鉴于有一定学习参考价值,本报特予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