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我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水平的建议
□潘志建
当前,我省各项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让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工作,通过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先备案、后登记,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等办法,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社会组织取得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组织目前已达8000多家,仅贵阳市就有社会组织3222家。尤其是在2014年,我省社会组织更是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省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科技类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类等5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出台,提出2014年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范围将覆盖到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
作为政府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变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在我省尚属起步探索阶段。根据我国发达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在推进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有必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我省社会组织政社不分情况仍然明显。虽然政社分开政策实施已有多年,但只是完成了分开的部分工作,尚处于较低层次,基本上仅限制在职公职人员兼职及财务、场所等分开。第二,社会组织自身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省社会组织资质和条件参差不齐,难以承担起社会公共服务的重任。由于公共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需要经过专门训练过的专业人员才得以实现,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往往缺乏一定的知识和专业背景为依托,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三,亟待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评估体系。尽管《意见》中对加强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公共服务带来的社会效益难以用具体物质化的形式来表示,其性质、特征和效果难以用具体准确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估,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绩效高低难以考核,不利于政府的进一步决策和调整措施。第四,宣传不到位。群众对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了解甚少。当前,受传统观念和体制的影响,民众仍然习惯于政府全权提供公共服务的惯性思维。民众对政府购买行为的不了解,将会导致政府购买的一些公共服务无人问津,形同虚设。
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我省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水平,引导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建议:
一是构建新型政社协作关系。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分类稳妥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实现“财务、资产、职能”分开,巩固和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类社会团体政社分开工作,并逐步扩展到其他社会团体,加大基金会政社分开的力度。在社会组织中实现“五自”(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四无”(无行政级别、无官方编制、无业务主管部门、无国家工作人员兼职),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独立自主、权责明确、依法自治行为主体。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角色职责。政府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向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工作重心要转移到了解公民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
二是加快建立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监督评估体系。首先,要聘请相关专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手段,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客观、公正地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效率、效益、质量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作为政府寻找委托代理对象的重要依据。其次,应力求政府向社会力量及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透明化,充分调动群众、媒体、网络的监督力量,运用电子政务方式,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及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时查询和监控平台。最后,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专家、学者、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评审团,对社会组织服务和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客观评判,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三是建立健全孵化机制。应制定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发展办法,优化孵化基地建设,利用福彩公益金等开展社区公益创投活动,加大社会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采取公建民营、筑巢引凤等方式建立一批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对进入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资金、评估、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努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理念、主营业务、骨干团队的社会组织,使其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同时,加快构建各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体系,为服务型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场地、项目和技术支持;加快公益创投机构建设,完善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平台,大力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四是创造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有利环境。要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应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通过报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新闻媒体对于不遵守社会组织章程,甚至违法的社会组织应予以公开警示和曝光;要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尽快做好《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评估、执法等情况作为评价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另外,要采取形式多样、效果良好的宣传方式,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正确导向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增强民众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了解和认识,促使这种服务方式为公众接受,形成全民享受公共服务、全民参与公共服务的生动局面。
(作者系省政协常委、致公党省委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