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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3-04-04


擅设最低消费 娱乐会所被处罚

  本报讯记者 陈曦)2012年4月16日,习水县工商局东皇分局接到电话投诉:习水县某娱乐会所擅自设定最低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东皇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娱乐会所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娱乐会所消费清单均注明最低消费:大豪包888元、中豪包678元、小豪包598元。同时执法人员收到消费者提供的2张“娱乐会所消费清单”中,1张清单上注明“最低消费588元”,另1张清单上注明“最低消费298元”。
  该娱乐会所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擅自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的行为,违法了《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均被视为格式条款。该娱乐会所的声明、凭证、单据等是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视为格式条款。
  其实,早在当年2月9日,习水县工商局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工商局关于取缔设置最低消费数额的通知》,要求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并责令经营者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自查自纠,对拒不纠正者,一经发现,将一律依法予以查处。但当4月16日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现场提取了28张有明确标注最低消费的消费清单,并于4月24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随后5月18日该案调查终结。
  根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习水工商对该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