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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3-04-04


浅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李一平

  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县级党委、政府、政协怎样共同确保切实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一是必须坚持“三在前”和“三在先”,二是必须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问题专题协商规程”。

  一、必须坚持“三在前”和“三在先”
  “三在前”和“三在先”即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大人事安排和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地方性政府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现实中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政协的政治协商表现得较为随意,对一些大事想得起协商就协商、想不起协商就不协商,有些以决策后的通报替代决策前的协商,没有把政治协商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政治协商的主动权一般掌握在党政领导方面,政协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而政协方面对“协商互动”又不得要领,造成对一些大事“不协商”或“走过场”。工作实践呼唤制度创新,而“三在前”和“三在先”,正是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和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用,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进行制度创新的成果。
  (一)坚持“三在前”和“三在先”,有利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充分发挥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机构。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决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意见、集中民智、广纳善策,这种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反映了人民政协特有的功能。“三在前”和“三在先”对协商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如果县委、县政府能把重大问题提交政协进行协商列入各自的议事日程,作为科学决策的必要程序和重要环节,这既顺应了人民政协各界代表人士的期望,也符合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充分发挥的需要。可以预见,“三在前”、“三在先”制度的落实,将使县委、县政府对政治协商的随意性得到有效的纠正和克服,进一步增强就重大问题与政协进行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三在前”和“三在先”,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党委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由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都是党委政府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所以人民政协对政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十分珍视,每次协商前都能作好充分准备,协商时不乏极具价值的真知灼见。虽然县委、县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越来越谨慎,力求决策正确,但正确的决策绝不是仅靠主观愿望就能实现的。要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而所谓科学化,就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所谓民主化,就是要完善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讲,民主也是一种程序。虽说科学、民主决策的途径、手段、形式是多样的,但是以政治协商的形式进行,唯人民政协才拥有。人民政协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渠道畅通、联系广泛、位置超脱的优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人才库”、“智囊团”的作用,这对党委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而无弊。“三在前”、“三在先”这一程序、规范、制度的确立,保证了重要问题决策的民主化,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能有效地防止决策失误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坚持“三在前”和“三在先”,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人民政协职能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和普遍认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三在前”、“三在先”作为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的一项制度,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是必须遵循的协商规则和行为准则。凡拟请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大决策,必须在决策之前进行。“先协商后决策”带了头,“先协商后决定”、“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实施”一般就会比较容易紧随跟进。通过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机构和组织形式的强烈凝聚力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三在前”和“三在先”,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其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服务的作用必将充分体现。

  二、必须执行重大问题专题协商规程
  为了适应党委政府切实把政治协商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必经程序,坚持“三在前”和“三在先”,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必须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问题专题协商规程”。这个“规程”由县政协制订出来后,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由县委办公室印发各有关方面共同执行。
  (一)重大问题的确认与提交
  重大问题是指全县大政方针、各项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县党代会报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县财政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及执行中的重要调整;县城规划编修和重大投资项目;县委提出的重要人选的产生和调整,包括县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以及政协领导干部和乡镇政协联络组组长;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需进行专题协商的重大问题,由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认和提请,并签署意见;提请协商的重大问题需要经专家论证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后方能提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将“重大问题提请政协专题协商办理表”及提请专题协商的重大问题书面材料(含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提交县政协秘书长。
  (二)重大问题专题协商的受理和协商前的准备
  县政协秘书长在接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提请件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协商的办理建议意见;县政协主席会议根据秘书长的建议意见,对提请协商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原则上由协商问题的相关专委会及分管副主席负责,政协办公室协助。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召开专题协商会议的筹备方案;确定参加专题协商会议的人员;准备专题协商问题的有关资料并于召开协商会议的几天前送达参会人员;针对协商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准备中心发言;会务准备。重大问题专题协商前准备工作的期限一般应确定在几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重大问题专题协商的基本程序
  重大专题协商会议,一般由协商专题相关的主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相关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对提请协商的问题作说明报告;相关专委会负责人作中心发言;委员和参加会议的同志协商讨论;主席及邀请的县委、县政府领导讲话;主持人对专题协商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总结。
  重大问题专题协商意见的处理:由相关专委会对重大问题专题协商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题协商报告,由政协领导同志签发后,交办公室制作规范性文件;协商意见建议的文件必须确定于协商会议后的几个工作日内送达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