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省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省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组织省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省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和受委托的市(州)政协组织省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在省内或省外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深入实际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篇章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省政协办公厅要统筹安排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根据省政协年度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计划组织开展视察、考察,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要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省政协全体会议精神、省政协党组工作要点及年度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计划,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委托市(州)政协组织考察的选题,结合省政协重点工作和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专题视察团。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住黔全国政协委员考察团;专题考察团、界别考察团、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住澳门特别行政区省政协委员考察团;住市(州)省政协委员考察团。
全体会议期间,可组织列席会议的侨胞、台胞代表考察;闭会期间,根据工作安排视情组织。
第七条 视察团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邀请包括所到地相关省政协委员参加。
考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第八条 住黔全国政协委员考察团和以省政协名义组织的视察考察,由省政协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带队,省政协办公厅牵头组织。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由分管的省政协副主席或联系专门委员会的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带队,以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为主体参加。
住市(州)委员的考察,由各市(州)政协主席作为召集人,负责组织开展考察工作。
港澳委员和侨胞、台胞代表的考察,由省政协办公厅会同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门安排。
考察团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邀请包括所到地相关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学习精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或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选用上述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视察活动结束后,形成视察报告,视情报送省委、省政府。
考察活动结束后,形成考察报告,报送省政协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重要成果报省委、省政府。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团视情况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也可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省政协办公厅视情况将领导同志对视察、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及时反馈给视察、考察团成员和相关市(州)政协。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有关规定,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第十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省政协办公厅年度经费预算。住市(州)委员的考察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拨至各市(州)政协掌握使用。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自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