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三)超出本省职权范围的。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也可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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