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提案的基本要求有: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位于首位;集体联合提出的提案,发起单位作为第一提案者。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应当通过省政协委员履职与提案管理平台,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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