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1)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
(2)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充分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审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经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审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政协委员要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上,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中共中央还希望,广大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