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召开主席会议时,本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政协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与政协全国委员会情况大体相同。
人民政协的秘书长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2)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4)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5)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6)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7)调查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8)加强同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地方政协的联系与协作;(9)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10)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11)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会议需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分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各局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本会办公厅研究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大都参照全国政协的做法,对秘书长会议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