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提高重点提案办理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的遴选及督办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领导,省政协办公厅统筹负责,提案委员会协调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按分工实施。
第三条 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和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一般由主席、副主席分别领衔督办1-2件。其中,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提案不少于40%。
第四条 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紧密联系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反映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时效性,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社会各界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按照以下方式遴选产生:
(一)协商推荐。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广泛协商,形成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备选方案草案。
(二)审查研究。召开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备选方案进行研究,形成建议方案报主席、副主席分别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提交主席会议。
(三)会议审定。省政协主席会议对所督办重点提案备选方案进行审议确定。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确定后,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函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提案者,并以文件形式印发督办通知。
第六条 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采取主席和每位副主席分别领衔,省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具体督办事宜的方式进行。督办方式可通过专题调研、视察、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和《重要提案摘报》等形式进行。具体督办活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各分工负责部门与提案承办单位协商确定。督办活动视情况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同志关于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各分工负责部门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反馈。
第八条 对未能按期办结的重点提案,分工负责部门应及时催办;对办理答复意见未能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分工负责部门应搞好跟踪督办。
第九条 督办工作完成后,各分工负责部门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汇总形成当年的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主席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