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5〕3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1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为规范省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和反馈等各环节。政协组织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二、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三、提案的提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集体提案。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可按程序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提案者提出提案,应当符合中央的方针政策,围绕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重提案内容及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省政协办公厅和提案委员会在省政协全会召开前,邀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无党派人士界别和部分委员召开知情座谈会,采取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以通报工作情况的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并围绕提案准备的主要考虑、选题方向及需要提案者帮助呼吁和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协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统筹工作。提倡提案者在撰写提案过程中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案前协商,着力增强提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审查立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交由大会提案组按照审查立案标准进行逐一审查,并协商确定提案的承办单位,形成大会提案组关于提案审查立案和承办单位确定的初审意见,提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综合审定。立案、并案和不予立案情况,或转为“委员来信”、“社情民意”交有关部门酌处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提案审查立案情况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五、提案交办。按照《实施意见》和《条例》要求,建立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协共同交办提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省政协办公厅根据提案办理任务的划分,及时将提案分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组织召开提案交办会,向各提案承办单位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和要求。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交并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商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后交相关单位办理。
六、重点提案遴选。省政协重点提案共分为省委办公厅全程了解督办、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和省政协提案委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等四类。遴选工作于每年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进行,遴选顺序按照上述次序依次选择确定、互不交叉。省委办公厅全程了解督办重点提案的遴选,由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界别从本党派(单位、界别)立案的提案中推荐产生。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的遴选,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的遴选,由省政协提案委与有关方面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综合筛选提出备选方案,并按程序报主席会议审定,具体程序和方法按照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施行。省政协提案委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的遴选,由提案委根据前三类重点提案遴选确定情况,按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的要求,与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及有关承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七、经办环节。提案承办单位要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过程的必经环节,通过网络沟通、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提出的目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建议的办理落实等与提案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提办双方的良性互动。实行主、会办办理方式的提案,提案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办理提案的职责,主动与各会办单位就提案的办理落实和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或组织开展座谈协商,确保办理复文综合体现各方意见。
八、提案的督办。提案的督办由省政协提案委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参加。督办形式可根据提案内容采取视察、调研、走访、座谈或重要提案摘报等多种形式开展,也可结合省政协“月协商”活动一并进行,主要就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深入协商。重点提案的督办应采取联合督办、专项督办、视察督办等形式开展,重要的督办成果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或适当形式的材料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方面。每年第四季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应对本系统办理提案情况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形成通报,并召开专题通报会或在省政协常委会上进行通报;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由提案委员会汇总向主席会议汇报;年度所有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采取网上通报或编印成册的形式向政协全体会议进行书面报告(不能公开的除外)。
九、督促检查。省政协办公厅配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做好对所属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经常性督查和综合考评工作;推进提案与办理复文的同步公开。
十、采纳反馈。省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报送的提案办理协商相关材料和成果作出批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重点办理落实,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省政协提案委和提案者反馈。省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十一、组织领导。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在省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协商机制,适时邀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提案办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进行通报和研究协商。提案承办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应主动督促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省政协办公厅统筹负责政协承办的提案办理任务,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分工负责承办分管领导出席的提案办理协商、督办活动,提案委员会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十二、本办法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