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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期 本期22578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7-11-10

《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

  本报讯(记者 靳春华)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申请,审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政策和事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根据《办法》,我省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并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并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办法》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在贵阳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试点期间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设立的试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在贵阳综合保税区。

  同时,《办法》规定,在设立申请方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