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近日,我省出台《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一般应当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据悉,该《办法》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电梯维护保养应由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不得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应急救援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般应当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且隐患的处理超出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如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明确,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