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突发事件预警分为红、橙、黄、蓝四级,其中红橙两级预警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播发。
《办法》明确,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灾害、灾难和事件以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分类标准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
《办法》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要,在气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管理;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能管理权限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预警信息责任主体,履行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发布职责;除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的发布渠道外,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单位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各级预警发布中心无偿提供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办法》规定,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要求各责任主体第一时间发布接报的预警信息,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要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渠道”,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