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江县委出台办理委员意见建议暂行规定
本报讯 (冉景富) 德江县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中共德江县委关于办理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一是对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建议案,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建议案后的一月内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进行专题研究,县政府办公室应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县政协。
二是对县政协常委会议和县政协专题协商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县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落实,并在半月内把处理结果反馈给县政府。
三是对县政协编辑的《社情民意》,内容特别重要的,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应作出批示;内容比较重要的,县委、县政府的分管领导应批转有关部门、乡镇研究处理。
四是对县政协委员的提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在接到提案后6个月内,以单位文件形式给予负责任地答复。
五是县委办、县政府办督察室要按办理时限适时提醒相关领导及时处理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委员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