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主探店”亟需加强监管
□戴先任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如今,该新规实施已一年多。记者近日在多家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实测发现,大量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视频仍未标明“广告”,而一些标明“广告”的视频也是在右下方以不起眼的浅灰色半透明小字标注。(8月20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博主探店逐渐火了起来,邀请“网红”博主探店,成了很多实体店铺引流的重要宣传手段。商家希望通过博主探店引流,“网红”博主受到利益驱动,对此也是一拍即合。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酒香也怕巷子深。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大众媒介形态,已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手段。探店本质是发现身边高品质的吃住游购娱服务,分享真实感受,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参考。但当探店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生意”,加之入行门槛低、流量和利润驱动等因素,虚假推荐、数据造假等情况时有发生,这就改变了分享好物的初衷,导致消费者不断“被踩坑”。
比如据媒体报道,某市市民韩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曾在抖音平台上看到多名博主推荐一家餐厅,并推出低价团购链接,看起来既美味又丰盛。可到店品尝后发现,套餐中菜品的分量远不及视频中展示的,味道也相当一般,失望而归。“后来一想,这明显是商家花钱推出的广告,并非网友真实的消费体验。吃一堑长一智,也让我对探店类视频擦亮了双眼。”另一位美食爱好者江先生表示,现在很多探店视频就是广告,导致自己及周围朋友对探店视频的信任度已明显降低。
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虽同处网络空间,但界限分明。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此,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探店视频未标明广告或标注不明显就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一些有偿探店视频没有标明“广告”或是标注得不显眼,还存在博主探店数据造假“注水”、一些博主探店虚假宣传等问题。当探店短视频以广告形式分享时,发布者如果存在瞒报价格、夸大功效、虚构使用条件等虚假宣传行为,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仅商家要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探店博主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时,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为维护新业态良好消费环境,针对探店乱象,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相关平台和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同时,短视频平台应“抓前端、治未病”,加强对“网红”博主和“探店视频”的管理和审核,督促此类活动做到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避免冲动消费。如果遇到涉嫌虚假推广的探店视频,可依法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