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可成反就业歧视利器
□张玉胜
“同样是回广西复工,一个留下,一个被劝返,就因为后者是湖北人。”带着一丝无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代表向记者讲述了武汉“解封”后,一名湖北籍务工者的遭遇。复工复产期间,蔡学恩代表接到了好几次类似这样的咨询,都是因为来自疫情严重地区而遭到歧视性对待。为此,他建议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5月27日《工人日报》)
“歧视”在汉语中的本义是“不平等地看待”。反映在就业方面,就是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建立后,对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以与工作岗位无关的附加性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平等待遇。本案中,“被劝返”的劳动者就因为其来自疫情的重灾区湖北。这显然是一种带有偏见的地域性歧视。其伤害的不只是应聘者的公民个体,更有其所在的更大区域。
“愈加其罪,何患无辞”。用人单位要拒绝某个应聘者入围,总不难找出一些“莫须有”的说“不”理由。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就业歧视有:男女有别、年龄设限、学历高低、残疾歧视、乙肝携带等等。如今这起对疫情严重地区应聘者的歧视性对待,不仅荒唐可笑,更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引发公愤。
我国《宪法》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庄严宣告;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第三条更是明白无误地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多部国家法律都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由此看来,以劳动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理由劝返员工,在法理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同时在情感上更是缺乏同情心,与情理不合。
也许,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理由不无对新冠病毒传播的忌惮。但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的前提只能是员工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而不应该是地域之间的区别。湖北、武汉虽属新冠病毒传播的始发地,但并不代表着这个区域的每个人都是病毒携带者。恰恰相反,湖北人民、武汉人民不畏艰险、顽强不屈,自觉为全国的疫情防控大局封城堵路、隔离阻断,其贡献与牺牲有目共睹,党和政府给予其“英雄城市”、“英雄人民”的极高评价。拒绝湖北籍员工复古,岂不是会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此举不仅有悖情理,更显无情无义和不知感恩。
就业歧视看似一个人的被侵权,其背后却是一群人的悲哀与愤怒。其侵害公民就业平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发严重诚信危机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鉴于劳动者在民事诉讼中受原告主体资格限制、受案范围不周、举证责任困难及诉讼费用高等因素困扰,被歧视者维权不但成本高且效果不理想。由于司法滞后性和招录工作时效性存在矛盾,劳动者错失的工作机会也很难再获得补偿。
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快速解决就业争议、减少诉讼成本,更可以通过现实案例对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产生警示效力。而其“救助一个人、影响一群人、轰动全社会”的发散效应,更不乏助推公平正义、助力诚信建设、助升司法公信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