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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期 本期26428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9-10-31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拟定。

  《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对与《目录》范围内交易内容重复,并正在建设或未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令停止建设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办理入场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进行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交易信息应当按照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行业规定在相关媒介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交易保证金专户,代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和退还交易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审)的,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项目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审)专家,或按国家部委相关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相应的专家库抽取。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归档,存放期限不得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