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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3-01-1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1月18日政协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员会设置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民族与宗教委员会、文化文史与学习委员会、港澳台侨与外事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