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印发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为严格保护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实现坝区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规定,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是指位于地形坡度小于6度的坝区内,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园地。这些坝区种植土地要闭合,在城镇、开发区、园区、村庄、道路、河流、水库等容易被蚕食、侵占的地域,要有明显的界线标志。《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各级管委会的责任,对应当划入、可以划入、不得划入坝区种植土地范围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应当划入坝区种植土地范围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一般农田、园地中相对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备一定规模化生产条件的耕地、园地,以及已实施和正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园地。
《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管护员工作制度,聘请坝区内行政村1至2名村民为坝区种植土地管护员。各级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采取措施确保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调整、损毁划定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的,依纪依法处理。对监管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