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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期 本期18814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5-12-09

我省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标准,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因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程序,其中,对于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意见》规定了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