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贵州久吉苗寨起火,176户人家房屋葬身火海。久吉苗寨已有200多年历史......2006年入选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14年1月25日,贵州报京侗寨发生火灾,148栋房屋被毁。这个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古老村寨是我国目前保存最好的侗寨(古村落)之一”......这仅仅是提案人陈菊丽委员在提案《关于立法保护贵州古村落(民族村寨)的建议》中所提到的两起事件,却道出了贵州古村落所面临着的威胁。
百年文化面临断裂 古村落需立法保护
□本报记者 顾 怡 实习生 文霄
近日,省政协副主席蔡志君邀请部分省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就第164号提案《关于立法保护贵州古村落(民族村寨)的建议》的督办落实情况进行约谈。会上,与会人员就我省传统村落当前所处状况、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对保护工作的建议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提案建议:整救危机中的贵州传统村寨
数据显示,目前贵州有国家级保护的传统村落426个,其中黔东南州就拥用有276个,占了全省总数的64.8%。另据贵州省消防总队统计,贵州省2000年至今所发生火灾中,黔东南州占了总数的71%,而受灾户数比例则达到了惊人的91%。
两组数据的对比,直观地反应了火灾对于贵州省传统村落的巨大威胁。而问题出现的原因,与当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活生产方式不无关系。
贵州黔东南地区山高林密,树木茂盛,大部门传统村寨(尤其是少数民族村寨)分布于一座座青山之上。当地居民应地制宜,房屋以木为结构,并不耐火。同时,这些房屋彼此相连,几十上百户的人家聚为一片,房屋之间缺少防火隔离措施,往往火灾一起便呈极速蔓延之势。而处于山里的村寨又缺乏有效的消防自救手段,糟糕的交通条件让消防车进入火险现场举步维艰。如此一来,这些传统村落一旦遇火,往往面临“就无可救,一损俱损”的局面。
其次受当地经济条件的限制,许多传统村寨的用电设施相当落后,大部分村落所使用的电线仍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装,老化磨损严重,根本负荷不了大功率用电器的使用。而现实里,电磁炉、电暖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用电器已成为村落中的许多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巨大的消防隐患也就此埋下了。据省消防总队统计,黔南地区从2000年至今所发生的所有火灾中,因电器原因所引发的超过了总数的三分之一,为各种火灾引发原因之首。
另外,村民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屋内使用明火、消防安全设施缺乏合理、科学规划等原因,也加深了火对于贵州传统村寨的威胁。
此外,在陈菊丽委员的提案中,还有一个威胁贵州古村寨生存的因素就是过度的粗放式商业开发。她在提案中指出,“出于商业的最大化考虑,滥用古村落的文化元素在里边“乱搭乱建”......许多村民对古村建筑和整体文化价值认识不足,在特色村落里建起洋楼......古村的结构和视觉受到了巨大冲击和影响。”
“天灾”+“人祸”的双重作用,使得贵州古村寨处于危险的境遇当中,如何保护这份珍贵的文化财富,传承这份萦绕在贵州人心中的美丽乡愁,成为所有与会人员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提案落实:共同协调 办理积极
在该件提案交办后,各提案承办单位迅速开展保护贵州古村落的相关工作,半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都遇到了各种困难和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跃光告诉记者,省住建厅已于今年5月启动了《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预计今年8月底完成草案初稿并列入省政府法制办明年的立法计划中。而在今年4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5]14号),在《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正式发布前承担过渡法规的作用。同时,我省236个传统村落列入了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共获得7.34亿元保护资金,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文物保护等项目。今年,省财政还专门安排5000万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扶持资金,专门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工作。
省文化厅也出台了相关措施加大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力度。文物局资源利用处的张玉娟处长告诉记者,在去年5月,省文化厅文物局即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并获审批同意,成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试点之一。并尝试对我省传统村落实施分层次保护的措施,以期我省传统村落保护更有针对性也更具有效率。另外,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等其他承办单位均在资金投入、规划管理、法规条例制定等方面支持提案的实施与落实。在场的政协领导、提案人及其他政协委员也对所有承办单位的工作与付出的努力给予高度的评价与充分的肯定。
虽然提案承办单位所开展的相关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集中体现在资金、基层落实还有立法三个方面。资金方面的困难体现在经费整合与经费管理上,一些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列入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中的村落,而其他大部分的传统村落并没有专项资金予以保护,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资金缺口仍然很大。资金拨付到基层以后,普遍存在擅自挪用,且数额不小的状况。中央、省级有关部门拨付下去专项保护资金,用于保护项目实施的往往不到总额的30%。在基层存在着各部门合作协调不够,各自为政现象,使得保护工作推进效率低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在基层的开展可谓是举步为艰。
如果说,以上两个问题还可以通过组织协调、加强管理与追责等方式解决,那么立法问题则是目前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最令人头疼的问题。传统村落保护法规的定立,是否会和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等现行法律相冲突;保护法规是否具有可行性,法规拟定实施以后便具有长期性和有效性都是在立法前期应该关注的问题。还有如果一旦保护法规颁布以后,能否保证相关保护资金的拨付,在当前仍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另外则是对保护法规是否公平的考量。许多传统村落的民居以现代的眼光来看,的确显得落后与不符现代生活对于住宅环境的基本要求。对这些住宅实施法规保护,是否会损害当地群众的发展权益,在当前也是未知的。如何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整个立法问题中的关键。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一矛盾,保护法规即便颁布了,也仅是一部束之高阁的无用空法。
破除困局:既要保护,更要发展
在提案中,陈菊丽委员就提出省级层面制定保护专项法规、形成常态化火险防范制度、加强地标建筑规范管理、通过培训提升村民文化、消防意识、加大产业规划与扶持等建议。
蒙秋明委员认为,运用立法的手段保护我省传统村落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在立法时,要注意所立法规要具备可行性,要贴近群众。重视法规与当地群众相适应,不可为了保护村落的文化价值就牺牲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当地群众对于保护传统村落的认识,明白传统村落对于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
李近华委员则表示,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保护传统村寨这项工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保护欲开发中的关系。在保护中,要注重保护能够体现当地文化元素的的部分,科学合理地布局规划,使得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做到精准保护、高效保护。另外,立法工作一定要与群众利益相结合,使广大群众可以从保护传统村落的工作中获得切实的利益。
周明霞委员则认为当前的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必然会对传统村落的外在样式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但村民仍有享受现代生活的权利。因此,周明霞委员建议可在保护传统村落民居外在样貌的同时,帮助当地居民改造内部设施,使其能在保护自己的房屋原貌的同时,改进生活品质。
省政协文史与学习委员会主任刘晓在听取了大家的发言后指出,当前保护传统村落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完全是由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开发、落后与先进、历史与先进这几对矛盾所引发的。这不仅仅是传统村落的保护所要面对的,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要面对的。因此,我们要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用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先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其次尽快出台《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确保传统村落保护有据可依,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村民的责任和权利。其三编制保护和利用规划要多行业多部门参与审查,要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个责任主体,实行规划审查制度。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要注重多行业多部门参与,审查组成员中要有文化、文物、民族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村民代表参与。其四整合资金投入,加大保护力度。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委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统筹农村各项专项资金,在保护工作中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其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政府与村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组织相关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保护意识和公民意识并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以科学合理的视角看待保护。其六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益补偿机制。需要村民尊崇景观真实性保护,坚持文化遗产原状保存,坚守传统文化活态传承,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偿。最后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督查机制。成立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领导小组,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省级住建、文化、文物、财政等部门技术指导工作制度,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要有省级专家组成成员参与村内建设项目决策。保证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符合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