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是矿产资源大省,矿山资源丰富,在依靠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造成地质环境灾害时有发生,对矿区范围内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朱山通过提案指出,建立和完善贵州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赔偿机制对促进有效解决纠纷,推进法治贵州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建议:
建立我省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赔偿机制
□本报记者 曾 丹
资源大省的地质灾害隐患
“贵州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素有‘沉积岩王国’之称,具有成矿地质条件好,矿产资源丰富、优势矿产突出,矿产分布相对集中、规模大、质量好、潜力大、远景好,共生、伴生矿产较多等特点,优势矿产在全国的地位显著。”记者在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我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27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80种,列入储量表74种,其中,50种位居全国总量的前十位, 22种排前三位,12种排第四至第五位。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矿山7848个,其中大型矿山85个,中型矿山220个,小型矿山4553个,小矿2990个。”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省有14个重点开采区,其中六盘水市3个,毕节市3个,贵阳市4个,遵义市2个,黔西南州2个,黔南1个,其中黔北煤炭开采区跨毕节和遵义两市。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的增加,采区内地表移动变形迅速发展;再加上陡坡垦植,植被破坏等原因,导致地质体失稳因素增加或加剧,地质灾害隐患呈高速增长的趋势。”记从省地矿局了解到,贵州地处扬子地台与华南褶皱带的结合部,地形切割深、坡度陡,地表变形强烈,碳酸盐岩出露广泛,岩溶发育,年降雨量集中,暴雨强度大。矿产资源的开发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地质环境,导致地质环境变异,引发了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对矿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特别是贵州省煤炭等矿产资源丰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资源开发力度高速增长,采空区导致的地面不均匀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日渐突出,甚至还进一步导致边坡失稳,崩塌、滑坡、泥石流的产生,在各大矿区各种地质灾害在迅速增长,无论在灾害隐患点的数量、规模、危险性、危害性都在呈指数级增长的趋势,受胁人口、受胁的工程设施和财产在不断增多,危害很大。
矿产开采的地质灾害损害
“贵州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山资源丰富,在依靠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造成地质环境灾害时有发生,对矿区范围内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朱山通过提案《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赔偿机制的建议》指出,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与社会性;矿产资源开采行为通常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致害原因的复合性和复杂性。
“在采矿损害赔偿中,损害的对象具有多重性,每一种损害又可能是多重原因造成的。”朱山认为,矿区房屋裂缝坍塌,既可能有采矿造成地层沉陷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滑坡、暴雨等地质灾害造成的。又如,农地干旱造成欠收、绝收,既有采矿造成地表水下沉的原因,也可能有降水不足的原因。同时,造成损害的原因隐藏于损害的背后,需要借助科学技术进行分析判断。此外,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还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等特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没有形成统一的赔偿、补偿标准,导致赔偿、补偿主体与受害人在赔偿、补偿上矛盾重重,没有及时解决争议等问题,常常因地质灾害灾情进一步扩大,群众不愿意搬离受灾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制定符合实际、公平公正的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保障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赔偿纠纷依法有效的解决。”通过提案,朱山提出了以下建议:政府转变观念,生态与经济发展并重,加大对矿山企业行政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矿山企业因违法成本不敢轻易违法,从而促进矿山企业的良性发展,尽量避免和减少因矿产资源开采形成地质灾害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以省、市为单位建立专门的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赔偿跨区巡回审判制度(贵州省建立的清镇市环保法庭就是成功的例子),打破地方干预,解决该类案件的立案和专业、公平、公正的审理,探索建立由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或公益诉讼制度;利用大数据建立数字化的地质灾害防治系统;推行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社会化
强化矿山地质灾害恢复
今年4月,《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出台。办法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办法明确,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矿山企业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提出,保证金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财政和银行共管,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和使用资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其中,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缴存保证金承诺书。申请采矿权获批准后,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按应缴存额30%缴存保证金,剩余部分在矿山建成投产本年度一次性缴清。
办法要求,按照“采前有方案,采中有治理、采后有验收”的原则,矿山企业应在开采的各个阶段委托第三方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提出防治措施。矿山企业应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要及时治理、主动治理。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可申请使用保证金用于矿山地质灾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办法还明确,保证金可用于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矿区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废矿渣堆放、侵占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需搬迁、治理或赔偿(补偿);矿区地质环境的恢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