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制定条例推动地方非公经济发展
本报讯(唐光新)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制定单行条例的方式制定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3月1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条例》在放宽准入门槛,破除隐性壁垒,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宽松环境上作出明确规定。如“申请办理证照,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许可证的特殊行业以及项目外,不实行前置审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支持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设立公司”,“推行窗口服务规范化、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公开申办事项的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环节。推行网上登记、网上申办、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网上年报等网络服务”等。
对于推动民族自治地方非公经济发展,《条例》把扶持与保护作为重点内容,采取支持与激励的手段。如“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收费项目加以标注,收费标准有上限、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以将符合条件的租赁场地和住宅等作为经营场所”,“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上缴同级财政的税收总额中提取不低于2%的资金,设立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资金”,“自治州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贴息、奖励及补助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黔东南州注意拓展民主立法的方式和渠道,如召开非公有制人士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将民众的意愿融入法制轨道,使《条例》更加切合实际。同时,也体现了对公权约束的原则,转变长期以来的管理服务观念,使政府在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并给予规范和制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更加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