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3月28日政协贵州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贵州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政协委员。
第三条 加强委员履行职责管理,旨在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委员履职权利,是省政协的重要职责和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做好委员履行职责的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全面发展。
第六条 在省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第二章 委员履职职责
第七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 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的全国性的决议和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按要求参加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并做好参会准备,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条 参加省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中的重大问题,通过调研、视察和协商、座谈等形式,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一条 认真撰写提案。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积极撰写提案,并跟踪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密切联系各自所代表的界别和各阶层群众,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了解真情实况,通过政协组织,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省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每年参与一次以上调研、视察或界别小组组织的活动,提交一份提案或反映一条以上社情民意。
第十四条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省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回复,工作岗位和职务职称发生变动、通讯地址变更等,及时告知省政协办公厅。
第三章 委员履职服务
第十五条 尊重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委员讲实话、讲真话、建诤言;保障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和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对委员发言、提案、调研等履职活动,要始终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确保委员的话语权。
第十六条 参加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其他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在筑省政协委员,由各界别活动小组组织开展活动。界别小组分别由省政协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联系。
第十七条 省政协委托市、州政协主席为所在地省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负责加强与省政协委员的联系。市、州政协要将住本地区省政协委员履职工作纳入本地政协工作的总体计划,组织省政协委员开展履职活动并协助省政协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针对委员履职的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委员培训、辅导报告、专题讲座、宣扬委员履职先进典型和发送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促进委员提高参政议政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积极拓展委员知情明政的渠道。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协调并支持委员因履职需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了解情况;完善委员通过网络等手段传送、交换和查阅资料的机制,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建立省政协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机制。推动委员所在单位切实贯彻中央有关规定及省委有规定件精神,为委员履职在时间、经费、交通、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提高委员履职服务质量。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应按照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要求,认真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丰富形式,注重实效,精心组织委员活动,提供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专题活动机会,并做好保障协调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章 委员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协坚持和完善委员履行职责的日常管理,实行委员履职情况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出席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情况;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参加省政协及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视察和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委员履职管理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政协办公厅每年将委员参加省政协会议、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有关履职情况登记、汇总、备案。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委员履职情况,提出届中调整、换届去留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应辞去委员职务,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一)因工作调动离开贵州省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化失去代表性的;
(三)因身体原因丧失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六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应提前向省政协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分管办公厅的省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或省政协办公厅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办公厅的省政协领导批准。省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如不能参加,也应及时请假。对于请假未予回复的,视为准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
(一) 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
(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三)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出国考察活动;
(四)因生病不能出席会议的;
(五)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政协办公厅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进行督促提醒:
(一)未经请假全程缺席省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常务委员一年内两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省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一年内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四)一年内未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五)一年内未参加界别小组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方面按相关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
(一)两年内未提交提案或未反映社情民意的;
(二)一届内两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省政协全体会议的;
(三)常务委员中一届内四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省政协常委会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港澳委员履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原制定的省政协委员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