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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3-05-03


陈线:踏实创新的优秀法制员

□本报记者 李丽

  自1996年毕业分配到六枝特区工商局,陈线在工商行政管理岗位上已工作了17年。2011年10月,六盘水市工商系统机构改革结束后,陈线调到政策法规股主持工作。因工作出色,她曾被评为“六盘水市先进工作者”、“优秀法制员”。

  “做到拿得出、用得上、不卡壳”
  在工商系统干过市场巡查、内勤的陈线,接过法规工作的重担后,深感责任与压力重大,她对法规工作的认识是:搞好法规工作,直接关系到一个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人员的形象,工作不仅要做的细而且要做得好,必须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情况,做到领导决策时拿得出、用得上、不卡壳,同时,要善于研究各个时期,各个环节的问题,更要有敏锐的思维、目光如炬、法律知识熟练,才能给领导当好参谋。
  陈线说:“作为县工商局法规机构的一个业务带头人,应该把‘能’摆在首位。有能才有为,有为才有位。只有苦练内功,才能告别平庸,进入有能有为的境界。”于是她刻苦用功,不断给自己充电,除了上班时间尽可能学习外,业余也尽量挤时间学习,遇到不懂的知识,就与有经验的同志交流,或请教有关业务部门的权威,“学”“思”并举,使她取得了不错的实践成果,2012年,陈线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了四篇调研文章,均在六盘水工商调研上发表,其中两篇还得以在贵州工商调研上发表。
  作为案件核审工作的“第一把关人”,陈线严格核审提高案件质量。按照国家局28号令的要求严格核审立、备案、强制措施、送达告知和处罚决定书等程序。为确保案件快办快结,陈线始终坚持在第一时间核审案卷,尽量做到与办案人员“一对一”交流,当场指出案件的不足之处。对于无法及时核审的案件将存在的问题记录下来,及时通知办案人员修正或补正。
  2012年,经陈线核审的案件共80件,做到一般程序案件核审率100%,行政处罚做到合法有效,无一行政过错责任。其中,由她核审的“何志华涉嫌销售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案”涉案金额达23万余元,此案件经过听证,最后成功结案。

  一起不合格酱油案引发的思考
  2012年,六盘水市工商系统各分局根据市工商局食品检测科的检测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酱油进行抽样送检,后经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检测得到的检验结论是:“所送检的酱油所检指标中氨基酸态氮含量不符合GB18186-2000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各个局根据这一结论进行了处罚。陈线发现,针对这个案件,各个局却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定性处罚。她对此进行了仔细研究分析,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并总结出对今后行政执法极具价值的经验启示。
  陈线认为,办理这个案件首先要了解氨基酸态氮是什么,对这一物质详细分析后,她提出了与其他执法人不同的观点:此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来定性显然是错误的;该案是食品案件,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来定性按理说也可以,因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但在该案,酱油中氨基酸态氮的含量<0.4g/100m(根据相关规定,氨基酸态氮含量≥0.8g/100ml的为特级酱油,氨基酸态氮含量≥0.4g/100ml为三级酱油,含量在两者之间为一级或二级),却在包装上标注为三级,已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次充好行为。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选择与违法行为最为贴切的法律依据来定性和实施行政处罚,因此,陈线认为此案适用《产品质量法》更恰当。
  由此案件延伸思考,陈线总结出了行政执法方面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启示,她认为,执法人员应全面认识鉴定结论中的“合格”与“不合格”,处罚应根据鉴定结论中的不合格项目。执法人员应多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尤其是全面了解检验机构涉及的产品检验项目、检验标准以及得出检验结论的主要依据。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送检样品“不合格”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从而为正确判断送检样品质量状况,正确判断当事人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创造有利条件。
  另外,陈线认为,行政机关对检验结论的适用应当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检验结论的主要数据表明送检样品存在重大问题,就应当认定送检样品属于有较大危害的产品,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这时,行政机关就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如果检验结论的有关数据表明送检样品只是在次要检测项目的数据上存在相对不足,就应当认定送检样品只是存在轻微的质量问题,认定送检样品属于有瑕疵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数据所涉及的不同检测项目,分别定性并依法处罚,从而使行政处罚更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