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专题报道 >> 法制宣传 >> 法史故事

从“松江太守明日来”看司法裁判的“术”与“道”

原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9 17:43:27

  《明史·赵豫传》中讲述了明朝宣德、正统年间任松江知府赵豫的事迹。他在任上不仅注重体恤百姓、安抚民心,在案件审理中也有一套自己的“独门方法”。其中,最为有趣、流传颇广的,当属“松江太守明日来”的故事。

  松江当地“民俗好讼”。遇到亲族、邻里纠纷,赵豫便对来诉讼者好言开导,告诉他们“明日再来”。百姓们到知府大人面前讨个说法的一番心愿,就这样碰了个“软钉子”,被迫“偃旗息鼓”,折返回家。刚开始,百姓对这位知府的行为颇为不满,还编出“松江太守明日来”的歌谣,嘲讽他为官“不作为”。然而,慢慢地,这种方法却显现出惊人的效果:“及讼者逾宿忿渐平,或被劝阻,多止不讼”(很多起诉的人过了一夜气消了,或者被别人劝阻了,就不再争讼)。在赵豫治下,当地百姓好讼的风气也渐渐得到改善。

  “松江太守明日来”由笑谈变为美谈,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知府赵豫具有的独特的司法智慧,这其中蕴含的司法裁判“术”与“道”,对现代法官或许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术:裁判技艺的运用与智慧

  《阅微草堂笔记》有言,“国弈不废旧谱,而不执旧谱;国医不泥古方,而不离古方”,第一流的棋手不放弃旧谱,却不固执于旧谱,第一流的医生不拘泥于古方,却也不背离古方。为人尊崇的司法审判,固然遵循一定的裁判规则,但也不见得必须拘泥于“旧谱”“古方”的程式化运用,而可以灵活运用裁判之“术”,真正令“讼者”接受,使公众信服。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遵循裁判规则与司法程序性要求的框架内,应妥当运用司法规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避免机械、生硬地适用法律,使“案结”的同时“事了”,这一过程蕴含着法官对审理之“术”的精妙运用。

  一是诉讼争议的“识别之术”。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丰富的司法裁判经验,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和判断,通过对当事人心理诉求的洞察识别,分析诉讼的繁与简、难与易,进而判断该案“宜调”还是“应判”,如何适用解决纠纷手段,做到“有的放矢”。松州知府赵豫谕之百姓“明日来”的策略之所以奏效,原因之一在于他已经充分了解当地百姓的争议多为家长里短或邻里不和,案情并不疑难、复杂,大多数人告到官府只是为了发泄情绪、找人评评理,针对这类正处于激动情绪中的当事人,以“冷处理”方式创造一个心理缓冲期,果然“及讼者逾宿忿渐平,或被劝阻,多止不讼”,定会收到“奇效”。

  二是不同案件“对症下药”之术。对于上述简单的民事纠纷,赵豫对来诉讼者以好言开导,而非恶语相向,对待百姓平易近人,好言相劝,就为他“冷处理”纠纷后保留了继续调和百姓矛盾的可行性。然而,对于“松江卫军恣意横行”的恶行,赵豫却施以严刑峻法,绝不姑息。据《明史》记载,“将其最恶劣者施以杖刑,流放边疆”,果然“其余皆服服帖帖”。现代社会中,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一些简单的小额诉讼、家事纠纷等,或许“好言”调解,让双方“各退一步、海阔天空”,不失为上佳选择;而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等,则必须响鼓重锤,依法严惩,为百姓营造出安全稳定、安居乐业的法治环境。

  道:法官的温情与慈悲

  《孙子兵法》中对“术”与“道”的关系是这样论证的:“道为术之灵,术为道之体;以道统术,以术得道”,本质上看,“术”为用,而“道”为体。作为执掌审判权的法官,对司法规律的把握、对当事人诉求的把握、对司法解纷之“术”的灵活运用固然重要;但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增进人类福祉。体现一国法治水平与司法文明的,在于法官既维护公平正义,又兼顾法理和人情。在松江知府赵豫的身上,这种司法之道亦有体现:

  心怀悲悯、为民服务之道。老子说,“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松江知府赵豫深知,纠纷的解决还需从源头治理下手,所谓“平民壑,缩其隙,欲抑民忿,必先以富之,而后可安。”想百姓之所想,人民富裕了,自然心平气和,不再动辄争讼。他“均平徭役、节省费用”,施行“与民休息”的种种举措,源于他有一颗爱民之心。而这种对人民的悲悯和仁爱,同样也会赋予司法以厚重的内涵和坚实的根基。今天,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我们追溯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民服务始终是对法官的本质要求,始终是人民法官最鲜亮的底色。无论是身在法台之上,还是深入基层一线,无论是接待诉讼来访群众,还是开展司法服务司法宣传,法官只有心怀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责任感和深厚感情,秉持法律人对人性的慈悲和对社会的善意,才能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愧于人民群众期待的司法裁判。

  弥合纠纷、兼顾法理人情之道。法律是坚硬、刚毅的,但未必无情。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右手握着利剑、左手提着天平,蒙着双眼,威严、肃穆,给人以凛然不可侵犯之感。有人会问,为什么正义之神是一位女性?我想,也许是女性的形象代表着温柔、宽厚与包容,更加契合司法也可以有温情的内涵。同样,中国古代司法官员断案讲究法理与人情的交融,也深刻体现出这一价值导向。赵豫好言劝解争讼百姓明日来,是因他深谙乡亲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人情”更加重要,深谙“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弥合纠纷之道。今天,温情司法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同,对法官来说,很多案件的审理既要注重以司法之“刚”去践行法律的精神,又要考虑人之常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以司法之“柔”去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重建良好秩序。简单的法律适用固然让人挑不出毛病,但充满善意与人文关怀的司法裁判,或许更能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更能丰富和拓展公正的疆域,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早在公元前442年就写出过“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的名言。今天,那些兼顾法理与人情的优秀判决,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温暖的同时,也必将会持续柔润司法之本真。